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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监督评价] 时间:2020-12-02 1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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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说明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市二次供水设施都是由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由于建设与运行维护脱节,缺乏整体规划,设计标准低,管材、设备的质量标准低,施工不规范,运行管理不专业,造成供水设施跑冒滴漏、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质量问题显现后,弃管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居民正常用水。为解决上述问题,市政府决定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关于建设质量标准。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重大民生工程加快制定实施先进标准,民生保障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要求,《办法》中采用了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不锈钢、球墨铸铁管道材质,加压设备采用低噪、高效节能的不锈钢水泵等。
  二是关于建设过程管理。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办法》中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三是关于建设移交工作。《办法》规定了建设移交的程序和要求,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采用先改造,再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专业管理的模式。
  (三)《办法》实施后将取得的成效
  一是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和改造,可以有效控制目前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存在的弊端,达到“控增量、去存量”的目的。
  二是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移交给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可以保证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安全保护等工作实行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稳定、持久、有效运行,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和居民正常用水。
  二、条文说明
  第二条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内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以及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202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工建设或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按照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办理。2021年1月1日开工建设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按照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办理。
  第五条 规定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和责任。《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了“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管交接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尚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由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负责”。
  第八条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重大民生工程加快制定实施先进标准,民生保障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要求,对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做了部分规定。其中:    
  第一至六款主要对管道材质、设备、阀门、井室等标准做了一般性要求。具体实施应根据国家、省、市最新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技术导则等规定执行。
  第七款是在保证二次供水设备运行可靠的基础上,采用远程监控方式实现设备自动运行和泵房的无人值守,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创造条件。远传监控系统是为实现二次供水远程监控功能而建设的信息采集、响应执行、网络通讯和监控调度等软件和硬件的集成系统。安防系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等的系统,或是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二次供水泵站应安装带宽不低于10Mbps专线,保证监控系统和安防系统的正常运行,满足反恐要求。
  第八款按照 《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T∕CECS 509-2018) 5.1.4“不同性质的用户应独立设置供水系统,并应独立计量”的要求,学校、医院、商业、公建等非居民住宅性质用户不能与居民住宅共用二次供水设施,应自行配建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款规定了用水用户应当一户一表,应选用智能远传水表,建设单位应提供智能远传水表及相关设备正常工作所需的独立电源。
  第十条 如果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发现用户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服务压力标准和水量时,再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不仅非常困难,而且难以做到,甚至会影响二次供水用户的正常用水,因此,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应做到 “三同时”。
  第十二条 本条所称的统建统管是住建部等四部委为解决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管分离、权责失衡导致的质量问题,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出了“对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也就是开发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同时委托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统一承担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同时,行使建设单位权力,统一负责设计、监理、施工的委托,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并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实现责权对等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将施工计划报公共供水企业,便于公共供水企业安排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条所称的“正常运行功能” 指:一是经联合验收合格;二是居民住宅小区与供水相关的道路、排水、供暖、电力、通信等配套设施完善;三是各居民楼入住率用水能保证管道中水停留时间满足水质安全;四是没有产权和债务纠纷;五是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居民等管理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正常的运行维护工作,保护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安全。《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妨碍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阻挠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检修、维修、验表、收费等正常经营活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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