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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建设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0〕5号

时间:2020-11-30 15: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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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和供水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长春市供水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居民住宅房屋建筑饮用水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站一次进水引入管、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用户水表等相关设备。不含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规定建设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其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范围做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安全可靠、节能低噪、经久耐用的材料、设备。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建设质量标准:
  (一)市政管网至小区二次供水泵站的引入管管径大于或者等于DN100的,应当采用压力等级不低于K9的球墨铸铁或者不锈钢管道及配件。管径小于DN100的,应当采用S304以上等级不锈钢材质。不锈钢管的壁厚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荷载、安装环境、使用压力等确定。二次加压设施至用户水表前给水管道的管材与配件应当采用S304以上等级不锈钢材质。
  (二)埋地的不锈钢管应当根据土质和环境条件采取合适的防腐措施,埋地管道应当在地面埋设统一标志。
  (三)二次供水管网直埋管道采用闸阀的,闸阀采用橡胶全包覆的整体式弹性阀芯,阀体、阀盖及法兰材质为球墨铸铁QT450—10。采用直通式的,阀盖与阀体的连接采用自密封结构,阀杆材质采用不锈钢2Cr13(420),阀杆螺母的材质为青铜,阀杆螺母与闸板的连接为嵌入式。
  (四)加压设备应当采用能效等级符合《三相交流电动机拖动典型负载机组能效等级》(JB/T11706.1)中规定的二级及以上的节能型低噪音水泵机组,加压设备的过流部件应当为不锈钢材质,水泵电机应当与水泵为同一生产厂家,电机能效等级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效能等级》(GB 18613)规定的2级及以上标准。
  (五)泵站内应当设置独立的配电间,安装单独的落地式配电柜和变频控制柜,变频控制柜(箱)应当采用自动变频恒压控制。控制水泵运行的变频器应当采用1拖1的控制方式,变频器应当配有独立中文操作面板。通用变频控制器的显示界面宜为彩色液晶屏,能显示设定压力和运行压力。
  (六)井室应当防水、防寒,井盖应为圆形承重井盖,并设置防坠落保护装置和防盗保护装置,同时符合井盖数字化管理的要求。
  (七)泵站应当配建监控系统、安防系统。
  (八)单独配建非饮用水、非居民用水供水设施。
  (九)配建智能远传水表及其所需的工作电源。
  采用叠压(无负压)供水方式的,还应当配建容积满足要求的不锈钢水箱或水池。
  第九条 改造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除满足相关建设质量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外埋设的管道管材应选用球墨铸铁管,DN100以下宜采用不锈钢管;地库内明装的管道和泵站内的给水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楼内管材宜采用不锈钢管、钢塑复合管;楼内立管在商铺或在公共建筑内安装的供水管道,须采用不锈钢管。
  (二)加压设备须采用节能型低噪音水泵机组,过流部件应为不锈钢材质;水泵电机应与水泵为同一生产厂家;电机能效等级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效能等级》(GB 18613)规定的2级及以上标准。
  (三)变频控制柜(箱)应采用自动变频恒压控制。控制水泵运行的变频器须采用1拖1的控制方式,变频器必须配有独立中文操作面板;通用变频控制器的显示界面宜为彩色液晶屏,能显示设定压力和运行压力。
  (四)水箱应采用食品级不锈钢组合水箱;水箱(池)进水管应设置电磁遥控浮球阀,具备停电自动关闭、水位自动控制功能;室外蓄水池口盖板采用双层不锈钢保温盖板,外层盖板应加锁。
  (五)二次供水泵站应安装数据和视频远传监控系统,带宽不低于10Mbps专线,并设有安防措施,满足国家反恐要求。
  (六)泵房应配置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余氯分析仪、浊度检测仪、PH值检测仪等),监测数据应能上传至监控系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计划,统筹推进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第十二条 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在方案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了解市政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及供水管网现状及规划等情况,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市政供水管网水质、水压、水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建及改造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将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技术确认的,不得使用。
  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重新进行技术确认。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或者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建(构)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管交接,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验收不合格或者不具备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验收合格、具备正常运行功能后方可移交。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建统管的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坚持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 
  第十九条 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第二十条 对改造合格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供水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物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物业单位发现后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圈占或者擅自移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除垢剂、消毒剂等应当符合相应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并入水价后,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费,严禁加价。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未移交给公共供水企业前,并入水价的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由实际运行维护单位收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定期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进行成本监审。
  第二十五条 双阳区、九台区、公主岭市、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