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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夜经济场所经营行为规则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0〕6号

时间:2020-12-15 10: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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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夜经济场所经营行为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夜经济场所经营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夜经济场所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结合城市夜经济活动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 本行为规则所称夜经济场所,是指在城市特定地段、夜间特定时段,以餐饮、购物、休闲、娱乐、文化活动等为主要经营业态的户外活动场所。

  第三条 凡在夜经济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单位或个人,下同),均应遵守本行为规则。

  第四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一)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处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道经营、随意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围墙(铁栅栏)等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行为;

  (二)严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向场所管理方申请,经批准后,在场所管理方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下进行;

  (三)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

  (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齐灭火器、消防毯等消防器材,不得使用“三无”消防产品;

  (五)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置在明显位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严禁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五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燃气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一)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单位购买液化石油气;

  (二)严禁使用检测标牌不清晰、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气瓶;

  (三)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四)液化石油气气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不得超期使用、带故障使用;

  (五)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气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米;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不得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每18个月更换一次,不得超期使用,不得使用老化、龟裂、腐蚀的软管;

  (六)液化石油气气瓶只能在烹饪区域内使用,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就餐区内存放和使用;

  (七)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点火前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得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液化石油气气瓶角阀(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不得在夜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用气熬汤;

  (八)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在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九)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气瓶,不得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

  第六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用电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一)严禁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严禁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严禁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严禁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以及其他窃电行为; 

  (五)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1千伏以下1米,10千伏5米,66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搭建夜市大棚等建(构)筑物,堆放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六)严禁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食品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一)夜经济场所开办者和入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二)大型商场、酒店及临街持有合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成品)加工应在本餐饮单位加工区域完成食品(成品)加工制作全过程;店外食品(成品)经营应有有效的防护设施,盛放容器材料和热食类食品中心温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在经营地点应悬挂本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提倡在经营地点安装监控等可保存视频的设备。

  (三)美食街(广场)(属自有用地经营型)选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物,食品生产加工用水、卫生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夜经济场所开办者应主动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美食街(广场)内只允许单品种经营(煎烤、煮茶蛋、烀苞米等简单制作过程)、简单拆封、摆盘、切制(无加工制作过程)等食品经营行为;夜经济场所开办者要对经营业户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食品经营者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经销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材料,并保留供货者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电子图片),确保可追溯;食品经营者应使用质量合格、符合环保要求的一次性或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食品经营者应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储存设施设备;食品处理区域应有有效防护设施并保持整洁干净,就餐区域卫生干净,餐厨废弃物清理干净,加工和食品容器、工具洗消干净。

  (四)严格禁止下列食品经营行为:

  1.禁止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及超过保质期食品;

  2.禁止销售熟肉制品、散装白酒;

  3.禁止现场宰杀、销售活禽、畜;

  4.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5.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无法提供有效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畜禽产品;

  6.禁止在现场进行炒炖、熏酱、现榨果汁等现场加工制作;

  7.禁止经营生食、现制乳制品等食品;

  8.禁止经营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切制食品;

  9.禁止经营国家规定严禁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八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社会治安相关管理要求:

  (一)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二)严禁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行为;

  (三)严禁买卖、持有、运输、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严禁算卦占卜等迷信活动;

  (六)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七)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交通组织相关管理要求: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二)严禁占用城市机动车道、人行盲道、消防通道;

  (三)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安机关设置的停车泊位及临时开辟的停车区域内,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随意停放。

  第十条 夜经济场所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要求:

  (一)严禁对周边居民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光照等干扰;严禁超时间超范围经营,以免产生噪音影响居民正常学习、休息和生活;

  (二)严禁违规搭建临街建(构)筑物,变流动摊点为固定亭棚;

  (三)严禁随地乱扔垃圾,应自觉按垃圾分类要求规范收集,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四)严禁随意倾倒废油、废液、废渣,经营者应全部回收并依法规范处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参照本行为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行为规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长春市夜经济场所经营行为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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