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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2014年以来暂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0〕8号

时间:2020-03-19 09: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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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14年以来暂停实施的36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暂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3项;恢复执行28项;恢复执行并下放4项;恢复执行,改为内部管理事项1项(详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凡是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恢复执行的事项,必须对应取消、对应承接和恢复执行。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工作,恢复执行事项要与市政数局研究入网入厅事宜,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审改办(设在市政数局)。
  五、市政数局要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政数局和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将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剔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政务大厅进行公示。
  附件:2014年以来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4年以来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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