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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府发〔2019〕10号

时间:2019-12-31 08: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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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农村饮水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所需资金;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水质监测、检测,宣传普及与饮水安全有关的卫生知识,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网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的划定,及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监管;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二、明晰工程产权和管理单位
  (二)工程产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工程产权代管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受益村或用水协会为工程经营管护单位。
  (三)县级政府是产权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工程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即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 
  (四)乡级政府是运行管理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和义务,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水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物价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五)村委会或用水协会是经营管护单位。受益村或用水协会负责人是工程经营管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按照规章制度经营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让受益群众吃上安全方便的自来水。
  三、强化运行管理
  (六)管理要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明确运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开展工程运行管理。
  (七)水费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定额管理、节约用水、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强化水费计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定价,每立方米的水价不得高于县城居民供水水价。水价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核算,上报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市)区、开发区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倡导节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积极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可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季节浮动水价等方式供水。
  (九)管网管理。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用水户,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从供水管网中接管。
  (十)持证上岗。经营管护单位要具备“三证”,即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管理人员健康证,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的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十一)协议供水。经营管护单位应对用水户进行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手册。
  (十二)补助政策。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年度财政预算需增加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对远距离调水、高扬程输配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工程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拆除补偿。由于社会发展需要拆除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需要拆除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偿,补偿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补偿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改造和建设。
  四、加强设施管护
  (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公共部分设施的维修养护,用水户负责自家室内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房及其周边环境的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房,要设置护栏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要保持管理房内外的良好卫生环境,寒冬季节管理房室内要保持适当的温度,避免供水设备和裸露的管网发生冻坏事故,管理房内的所有设备要保持整洁。
  (十五)水箱和净水等设施的管护。经营管护单位要定期清洗蓄水箱,对有净水处理设施的要及时进行反冲洗,经常检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及时排查处理,确保设备完好、运行安全。水泵依据《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2000)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要每月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试运转一次。
  (十六)供水管网的管护。埋于地下的供水管网,经营管护单位要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管护供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要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闸(排气)阀每月至少检查维护一次。
  (十七)入户设施的管护。用水户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用水户要对入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五、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十八)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要求,及时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碑。
  (十九)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者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的,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健、生态环境和水利等部门予以处置,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十)水质检验。卫健部门每年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监测、检测,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当有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对受影响的水源增加检测频次。
  (二十一)经营管护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经营管护单位应立即报卫健部门进行复测,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二十二)各县(市)区、开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落实。经营管护单位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落实考核与追责制度
  (二十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各地要将运行管理工作要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私接管网、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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