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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市水务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0-01-06 08: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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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我市出台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长府发〔2019〕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居民的切实利益,也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的基础条件之一。我市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自2005年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在省和市持续投入下,我市兴建了一大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但整体上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能力还较为薄弱,鉴于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涉及人口多、管理难度大,管理机构不健全、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的现状,为切实提高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已建工程充分发挥应有效益,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发改农经联〔2014〕772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吉水农联〔2019〕235号)等。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六部分23条。
  第一部分是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共1条,主要强调农村饮水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涉及水利、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物价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并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内容;
  第二部分是明晰工程产权和管理单位,共4条,明确了集中供水项目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产权代管单位,本部分明确了县级政府、乡级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
  第三部分是强化运行管理,共8条,主要是明确了水费收缴、管网管理、补助政策和拆除补偿等相关内容;
  第四部分是加强设施管护,共4条,主要是对管理房、设备、水箱、管网等提出了管护要求;
  第五部分是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共5条,主要是对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检测提出要求,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阐明了具体意见;
  第六部分是落实考核与追责制度,共1条,意见要求各地要将运行管理工作要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私接管网、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
  一是规范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部门能够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工作落实;三是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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