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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监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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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校车安全运行,保障乘车学生人身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现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一、7座载客汽车能否作为校车使用?
  7座车可以作为校车使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校车的定义为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本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7座以上”包含本数,所以7座载客汽车可以作为校车使用,但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和校车使用许可。
  二、为什么将接送高中学生上下学车辆纳入校车管理?
  将接送高中学生上下学车辆纳入校车管理是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的举措。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初衷,高中学段学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但我市高中学段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家长有需求,且自雇车辆接送高中学段学生上下学车辆数量较大,车辆安全系数参差不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难以完全保证高中学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所以将接送高中学段学生上下学车辆纳入校车管理。
  三、为什么城区义务教育校车不享受补贴?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公共交通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且难以保障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的,各级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学生享有校车服务,所以校车服务补贴仅限接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城区公共交通已经实现全覆盖,能够满足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需求,无需政府再另行保障。但城区义务教育学生家长为方便孩子上下学自愿选择增值服务,属于自愿选择后的消费性支出,而非政府需要兜底的公共服务支出,校车服务属于增值服务,产生的费用应由乘车学生家长自行承担,学校按照吉林省关于班车代收费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为什么初中学生可乘坐非国家标准专用校车?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允许初中学生乘坐非国家标准专用校车,此举是结合学段特点、法规授权及本地运营实际制定的差异化规定。初中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安全认知水平远高于小学学生,对乘车环境的适配性更强,无需配备国家标准专用校车;接送城区初中学生可选用合规的普通客车,既减少了校车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资源闲置,降低校车运营成本,也能满足不同区域的接送需求;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作为校车使用的非国家标准校车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和校车使用许可。
  五、为什么外六县(市)区自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使用许可?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双阳区、九台区等外六县(市)区自行审批校车使用许可,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适配县域实际的行政安排。各城区、开发区因未设立交通运输部门、部分接送学生车辆跨区域行驶不便监管,所以事权由市政府统一审批更有利于校车的监管;外六县(市)区设有专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校车仅在本区域内行驶,独立审批利于监管。此举既落实了县级政府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又契合县域地理、交通、学生分布等实际,避免市级审批“一刀切”,减少了审批环节、提升了工作效率,实现了校车许可精细化管理及后续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的有效衔接。
  六、如何确定校车服务提供者?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确定需同时满足法定选定方式与合格主体范围双重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应通过招标、多方比价等方式,公开、公平、公正的选定并接受社会监督;合格主体包括自行配备校车的学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七、随车照管人员由谁来指派?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是随车照管人员的选聘、提供主体,学校承担配合职责。校车服务提供者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自主选聘随车照管人员,对其开展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规范履职行为并对工作成效负责;校车服务提供者还可与学校协商,选用顺路上下班的教师承担照管职责,向其支付相应劳务费用。
  八、过渡期用于接送小学生的非国家标准专用校车是否需要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过渡期的非标准校车需按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无许可豁免情形。本办法规定,用于接送小学生的非国家标准专用校车需在90日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期限要小于已有的合同期限。过渡期内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不能继续作为校车使用。

时间:2026-04-14 1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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