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于2021年进行了修订,对我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与调整。我市结合实际,在《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长府办规〔2020〕4号)基础上,重新制发《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的事项予以明确,使我市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的登记、监管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条例》;
4.《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5.《长春市地名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市场主体申请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2.进一步完善实行“承诺申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条件;
3.扩大“一照多址”实施范围,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市区内,从事无需许可的一般经营活动的,可以向企业所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增设经营场所相关情况;
4.支持以“一址多照”形式办理市场主体的集群登记,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
5.在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无须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