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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2-03-09 11: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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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租购并举,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切实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大政策举措。
  二、政策履行程序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过深入调研,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1年9月13日和2021年10月20日,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自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教育局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
  2021年10月26日,通过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站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2021年11月24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起草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评估论证。
  2021年12月10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2022年2月16日,《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实施范围和标准、房源筹集、政策支持、职能分工、保障措施等七个部分。
  (一)在总体目标中明确了“十四五”期间和2022年的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3万套,2022年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
  (二)在实施范围和标准中明确了保障范围、户型面积标准、建设标准、租金标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新市民是指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口和落户未满五年的户籍人口;青年人是指年龄在18-35周岁的常住人口;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建设适用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90%,市场评估租金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并在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公布。
  (三)在房源筹集中明确了筹集范围。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政府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在政策支持中明确了优惠政策。落实土地支持政策,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明确税收、财政、金融等优惠政策,给予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
  (五)在保障措施中明确了审批流程。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常工作。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地块或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市安居办;市安居办受理申请,提交长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联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市安居办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企事业单位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四、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和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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