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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市财政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2-02-28 16: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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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长兴基金组建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参考合肥、武汉、天津等城市的先进做法,对《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长府办发〔2017〕49号)进行修订。

  起草过程严格履行文件制发的各项程序性要求,先后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市直部门、县(市)区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社会公众座谈会并履行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并经长春市政府2022年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1—5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名词解释、资金来源和原则等。第二章基金设立(6—7条),内容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模式等。第三章机构职责(8—10条),内容包括各职能部门、长兴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和长兴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职责等。第四章投资运营(11—18条),内容包括基金设立、运营管理、基金退出等。第五章激励和容错机制(19—21条),内容包括基金激励机制、容错条款等。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22—30条),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管理、风险规避机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第七章附则(31—34条)。

  《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拓展了基金应用范围。主要是明确基金可以对种子期、初创期相关产业进行投资,立足打造全方位、全周期、全覆盖的产业支持体系,助推长兴基金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进行有效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结合《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对长兴基金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职责分别做了明确,使长兴基金管理运营中不同层级之间的权限划分更加清晰。

  (三)拓展了投资运作方式。为丰富长兴基金支持实体产业发展的运营手段,参考合肥经验,增加“直接投资”的内容,同时也赋予基金跟投的职能。

  (四)丰富了子基金激励措施。对子基金投资我市早期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特殊扶持的重点领域,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长兴基金可以将奖励让利标准提升至最高80%,增强子基金投资我市重点产业的动力。

  (五)增加了容错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参考《吉林省省级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建立容错机制”相关内容,并借鉴省里的做法,在《管理办法》中新增容错机制内容,以鼓励长兴基金管理运营团队大胆创新、勇于探索,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

  (六)部分表述进行调整。针对目前引导基金的实际,对原有的引导基金资金托管、退出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更准确的表述。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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