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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长春市财政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1-12-17 14: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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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决策部署,长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方案》背景及过程

  2020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4号),对教育领域中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2020年10月,市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0〕11号),要求“2020年,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国家、省有关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和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市以下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2021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2020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51号),细化了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为更好的落实改革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我市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实际,遵循国家和省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我们认真梳理了本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包括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等方面,为政策制定做好基础工作。经过认真研究,最终形成了《改革方案》,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配套措施。

  二、主要内容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三个方面。

  一是义务教育。总体确定为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对个别事项作了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等经常性事项,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根据国家、省定基础标准,按规定的负担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区(开发区)承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区(开发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和省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支持。国家、省免费教科书,特岗教师等个别事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分别承担。

  二是学生资助。总体确定为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对个别事项作了细化。其中,高校国家奖学金等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免学费、助学金等困难资助事项,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和省定基础标准,明确了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的负担比例,市区(开发区)承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是其他教育。对于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确定为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和市区(开发区)财政分别承担,中央、省和市级财政对区(开发区)给予支持。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明确管理职责,保障政策落实。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区(开发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教育局要积极推动教育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区(开发区)落实相关标准。区(开发区)财政要妥善安排预算,加强资金统筹,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区(开发区)教育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教育服务的职责。

  (三)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加强对教育领域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省定标准的调整,动态调整优化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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