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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部分管理
职能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监督评价] 时间:2021-08-10 10: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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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房屋的“养老金”,该资金的使用管理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事项。一直以来,“物业维修资金使用难”这一全国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始终未得到破解。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科学调整了业主表决比例,为资金使用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按照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工作要求,结合业主利益需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率,切实解决维修资金管理中“使用难”的问题。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实施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借鉴了《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参考了成都市、扬州市等城市的经验做法。在充分征求各城区、开发区及部分街道、社区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此《实施方案》。

  三、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

  (一)通过分级赋权,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实施方案》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现场查看职能赋予社区,将使用初步核实权赋予街道,审核权赋予区。社区作为最基层的社会治理组成部分,距离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最近,将资金使用现场查看职能赋予社区,能够为民为企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公共服务。将物业维修资金部分使用管理职能分别下放至区、街道、社区,实现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接近房屋,贴近业主”,可以有效提高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率。

  (二)形成了新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模式。职能下放以后,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将形成“市级归集、区级核实、统一核算、联合监管”的新模式,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大大缩短使用申请材料核实时限,对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水平将起到促进作用。

  (三)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实施方案》对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业务流程及各岗位职责做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区、街道、社区的职能分工,便于全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实施和监管。同时,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监督。

  (四)因九台区单独建立物业维修资金制度,尚未向长春市移交相关业务,故此次职能下放工作暂不涉及九台区。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物业维修资金部分管理职能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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