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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市财政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21-03-29 13: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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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2019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对医疗卫生领域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事项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2020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51号),为推进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起草过程

  按照国家、省、市改革要求和我市现行相关经费保障政策,在中央、省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长春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初稿,并向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此《方案》。

  三、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医疗卫生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求,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四、改革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是坚持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和省标准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与区(开发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在保持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

  五、主要内容

  方案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分中央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市级财政事权、中央与省、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开发区)财政事权五个层面,明确了相应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主要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分别划分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省、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省、市或区(开发区)财政事权。

  (二)医疗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划分为中央与省、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划分为省、市或区(开发区)财政事权。

  (三)计划生育方面。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中央与省、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和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分别明确为中央、省、市或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明确为中央与省、市、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

  六、保障措施

  一是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

  二是区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区(开发区)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市财政在落实市级支出责任的同时,要指导和监督区(开发区)财政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医疗卫生领域相关项目预算,确保区级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四是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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