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吉发〔2020〕2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19号)精神,赋予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更多自主发展、改革、创新的市级行政权力,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按照“依法赋权、按需赋权、应赋尽赋”的原则,坚持把放权作为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国家部委规章未限制的行政职权事项优先赋予,由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提出需要市级行政职权事项清单,市直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清单提出下放意见。
此次放权,市政府决定将第一批358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实施。其中,其中行政许可85项、行政处罚202项、行政检查22项、行政确认5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征收5项、其他行政权力37项。
三、具体要求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向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放权的要求,加强指导监督和业务衔接。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要以此为契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发〔2020〕19号)精神,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切实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权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