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修订《奖励办法》,既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需要,也是结合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践经验,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新要求、新趋势提出的新举措。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要求,于2019年2月份着手启动《奖励办法》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
《长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办法》在《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进一步补充完善《奖励办法》制定依据。《奖励办法》第一条中补充增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作为制定依据。
(二)完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对《奖励办法》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作了补充完善。
(三)修改标题并调整个别表述。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表述,将原《奖励办法》中“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体现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原则。原《奖励办法》只适用于安监部门受理核查及奖励,修改后的《奖励办法》,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适用。
(五)提高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1.提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由原规定的最低2000元标准,调整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提高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标准。《奖励办法》将举报一般事故瞒报谎报奖励标准由1万元调整为“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将举报较大事故瞒报谎报奖励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将举报重大事故瞒报谎报奖励标准由3万元调整为“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将举报特别重大事故瞒报谎报奖励标准由5万元调整为“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同时规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实施日期
自2019年5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