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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解读

[监督评价] 时间:2020-12-18 15: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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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支撑体系。其中,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强化社会监督,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

  为鼓励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6月16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对《办法》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并废止原《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实现我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与省里密切衔接,为长春市生态环境有奖举报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

  《细则》共17条。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了有奖举报的受理单位、举报途径和受理程序;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奖励标准,根据处理结果,给予举报人5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奖励对象及领奖程序;第十一条,规定了不予奖励的情形;第十二条,明确了奖金来源为监管职责部门的同级财政;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了对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问责;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对举报人、被举报人违法违纪的问责;第十七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细则》更具普适性。《细则》印发实施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务、畜牧等部门都应遵照执行,在各自管辖的领域内,受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实施奖励。举报人可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类型更多,范围更广,不仅包括环境污染行为,也包括生态破坏行为,更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

  《细则》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基础上,《细则》更加细化和完善。一是对举报人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定义,更加便于公众运用此项制度行使监督权;二是要求各监督职责部门明确举报渠道,便于公众监督和举报;三是增设专条(第五条)规定了举报的受理和移送程序,使举报受理更加规范化;四是就奖励额度,在省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了更具体的划分,便于具体案件具体执行;五是对申请和领取奖励的时限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督促举报人领奖。

  《细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细则》以鼓励举报为核心,更加注重保护举报人。一是拓宽举报途径。明确监管职责部门应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多种方式接受举报;二是引入首问负责制。明确代表监管职责部门与举报人进行沟通联系的应为同一人,严防泄密;三是明确追责途径。举报人认为监管职责部门工作人员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可向监管职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监管部门投诉;四是考虑举报人普遍“只敢举报,不敢领奖”的实际,增设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应予责任追究的条款,为举报人提供便利和保护。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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