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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
政策解读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监督评价] 时间:2021-01-05 16: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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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城市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21〕1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8年以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连续三年提到加装电梯,措辞从2018年的“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变成了2020年的“支持加装电梯”。2020年2月,吉林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加装电梯工作。
  二、《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意见》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共建、共享、共治理念,尊重群众意愿,凝聚群众共识,鼓励群众支持和参与建设,将“政府干、群众看”转变为“政府组织、群众实施”。以“十四五”规划为一个周期,综合考虑未来五年全市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任务,鼓励市民使用省(市)给予的财政补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四、《意见》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无电梯非单一产权住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有住房;二是未列入危房改造和征收范围及计划;三是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四是符合现行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消防和结构等法律法规。重点鼓励2005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筹集渠道、业主出资分摊参考比例、政府补助标准等内容。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补助。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可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3.工作职责。按照“市级指导、区级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4.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包括十一个环节:一是统一意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后,在街道办事处见证下书面确认并备案。二是签订协议。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并签订工程委托协议。三是制定方案。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建设方案。四是进行公示。加装电梯方案、业主同意安装协议、工程委托协议经公示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备案。五是规划许可。规自部门对工程委托协议、建筑设计方案、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公示证明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六是施工许可。加装电梯工程应当按规定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前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七是工程施工。施工过程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八是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九是登记备案。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十是运行管理。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用电、维护、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十一是申请补助。加装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后,业主申请补助资金。
  五、各县(市)、九台区、双阳区可参照本意见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六、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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