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行为,简化登记手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长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1.采取承诺制的办法,引用诚信建设机制,解决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过多、程序复杂的问题。
2.采取“承诺制+负面清单”的办法,明晰申请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解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的问题。
4.明确相关争议的解决路径,解决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引发的争议问题。
三、实施日期
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