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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市市场监管局

[监督评价] 时间:2019-06-10 15:5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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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5月1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6月5日正式印发实施。
  1.什么是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就是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以后,依据《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2.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
  答: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我市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重要抓手,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于推动长春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个转企”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坚持高位统筹,全力推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总数已经发展到78.51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55.52万户,占比达70.72%。与经济发达城市相比,仍然存在个体工商户占比偏高、比例不够协调、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通过“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政策,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4.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主体自愿”的原则。
  5.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力争利用3到5年时间推动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市场主体个企比例结构更加优化、整体上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的目标。
  6.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支持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是对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依法转型。
  四是将达到或超过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型。
  五是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六是结合长春市的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定位,以三大传统优势产业和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配套行业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大数据、大型批发零售业、餐饮业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为重点支持转型对象。
  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可申请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含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7.《实施意见》制定了哪些支持政策?
  答: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实施意见》从税费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支持、准入支持、其他支持5个方面,制定了34条支持政策。其中税费优惠11条;财政支持12条;金融支持4条;准入支持3条;其他支持4条。
  8.对“个转企”企业在增值税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9.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个转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0.“个转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个转企”后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
  11.“个转企”的企业在契税上有哪些优惠?
  答: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2.“个转企”的企业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纳税有困难了,能减免吗?
  答: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税务机关确定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个转企”的企业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14.“个转企”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个转企”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之日起3整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对“个转企”企业三年内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如何给予补偿?
  答:对“个转企”企业三年内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由市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市级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如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由第三方担保,则上述风险补偿给予担保方。
  16.对“个转企”的企业,科技部门支持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一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参与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支持企业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
  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对被认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贴、贷款贴息、贷款担保、上市奖补等支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17.对“个转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有哪些政策?
  答:一是自转企营业执照颁发下月起计算3年过渡期,3年内企业可继续参照个体工商户缴费政策。过渡期内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企业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二是过渡期内职工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缴纳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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