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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市卫计委)

[监督评价] 时间:2019-03-21 13:4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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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是建设幸福长春、健康长春、平安长春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市先后发生人感染H7N9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突发新发传染病疫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布病等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公共卫生安全迎来挑战。广大传染病防治人员是战斗在抗击疫病一线的主力军,在开展传染病诊断检测、治疗和科研过程中,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号)精神,研究制定了《长春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措施

  (一)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进行工资待遇上的倾斜,并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此次《方案》提出,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各类一线工作人员及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救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执行。

  (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按照传染病分类制定和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的防护标准和规范,《方案》提出,要健全和完善疫情现场处置、医院感染控制、消毒隔离、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动物防疫检疫等各类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规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细化职业暴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等重点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报告方式、报告途径、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等,完善应对准备,建立相关设备、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制度。

  (三)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方案》明确要求,加强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做好应急保障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高应急装备机动性和适应性。规范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和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监督执法等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备必要的调查处置设备设施。

  二是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方案》要求,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传染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同时,要求承担传染性强和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相关设备配置。在转运和救治传染病患者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保障人员安全。

  三是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案》强调,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要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要逐步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各环节防护。

  四是强化医疗废物、患者遗体、动物尸体规范化处置。《方案》提出,要切实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和病死动物进行卫生处理、无害化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是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方案》要求,要大力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促进公众对卫生防疫工作的认同感。加强舆情监测,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依法打击不实和误导宣传行为。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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