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русский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政策解读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

市法制办

[监督评价] 时间:2018-01-04 10:00 来源:
【字体: 打印

  现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长府发〔2017〕16号)(以下简称《决定》)解读如下。

  一、清理背景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意义重大。2017年7月份以来,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和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发〔2017〕89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2017年7月1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过程

  2017年7月12日,经市政府同意,下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17〕28号),组织召开部门清理工作调度会,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直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清理工作原则和步骤,对规范性文件逐项进行审核,逐件提出清理意见。在履行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网上公开征集意见等规定程序后,按保留、修改、失效和废止分别形成建议目录上报市法制办。对各单位上报的目录,市法制办组织专家对建议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失效、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研究论证。2017年11月30日,组织召开由市发改委等43个部门参加的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题会议,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进行了讨论和再次确认。

  三、清理原则

  清理过程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原则做出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要求,文件内容包含国务院和省、市已经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内容的,予以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含有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者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阻碍和影响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民营经济发展等内容的,予以废止;

  (四)规范性文件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问题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规范性文件中对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予以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宣布失效;

  (七)规范性文件的个别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八)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

  四、清理结果

  市政府2017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春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长春市人民政府修订规范性文件目录》《长春市人民政府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长春市人民政府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对列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根据行政管理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制定发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其中8件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因涉密原因,按规定另行通知。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