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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8-11-02 14: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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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常办函字〔2018〕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省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发〔2018〕12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76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5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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