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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
长府办发〔2006〕49号、50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8号

时间:2007-04-18 14: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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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49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50号)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将长府办发〔2006〕49号第六十条第一款:“二手车交易市场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经纪机构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纪”字样。”修改为:“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经纪机构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纪”字样。”
  二、将长府办发〔2006〕50号第一项中的“对现有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长春市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的冠名和经营范围进行重新核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含吉林省工商局、长春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长春市工商局车辆管理分局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修改为:“对现有的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长春市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的冠名和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到长春市工商局车辆管理分局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三、将长府办发〔2006〕50号第三项中“对逾期未能达到要求和标准的企业,取消其经营资格。”修改为:“对逾期未能达到要求和标准的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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