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信息产业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长春市信息基础管网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长信办联字〔2003〕16号),请遵照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