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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15-03-25 1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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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15年3月25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健全立改废机制,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决定废止18部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三、《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四、《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五、《长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七、《长春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八、《长春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九、《长春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十一、《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十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十三、《长春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办法》;

  十四、《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十五、《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六、《长春市革命历史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十七、《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十八、《长春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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