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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
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20〕11号

时间:2020-10-12 15: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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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有关要求,推进我市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促进市以下各级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的战略部署,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中央和省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市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体系,理顺优化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市以下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基本原则
  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遵从“财政事权划分由中央决定”要求,在中央和省级设计框架下,落实好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中央和省级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适度加强市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发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激发调动区、开发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现有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多更好发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区、开发区的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3.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加强市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适宜由区、开发区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级部门代区、开发区决策事项,保证区、开发区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要作出合理安排,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4.坚持调动区级积极性。合理确定区、开发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辖区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保障。
  5.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支出责任。对属于市级并由市里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里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区、开发区并由区、开发区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和区、开发区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三)目标任务
  在中央对地方、省对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整体框架下,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市以下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完善市以下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管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和明确清晰的分工体系,为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加强市级的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强化市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里直接行使。市级财政事权确需由区、开发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开发区在明确的范围内行使,并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2.保障区、开发区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级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区、开发区的财政事权,赋予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区、开发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区、开发区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区、开发区的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行使,市对区、开发区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
  3.减少并规范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针对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过多且不规范的情况,逐步减少并规范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的职责。
  4.建立市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力承受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市级财政事权、区(开发区)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区(开发区)级共同财政事权。
  (二)完善市与区、开发区支出责任划分
  1.市级的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市财政安排经费,市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区、开发区安排配套资金。市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区(开发区)行使,应通过市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区(开发区)级的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区(开发区)级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开发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举借政府性债务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区(开发区)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市级机构行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负担相应经费。
  3.市级与区(开发区)级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国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根据全国统一标准由市与区、开发区按比例或以市级为主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市和区、开发区按比例或市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和区、开发区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由市和区、开发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区、开发区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市与区、开发区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保障与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
  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要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要将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明确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
  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明确市与区、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市委托区、开发区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三)完善市与区、开发区收入划分和市对区、开发区转移支付制度
  在中央和省划分的总体收入方案规划下,进一步规范市与区、开发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市对区、开发区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市对区、开发区转移支付。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四)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
  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垂直管理机构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五)督促区、开发区切实履行财政事权
  随着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推进,区、开发区的财政事权将逐渐明确。对属于区、开发区的财政事权,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市级部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督促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与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委编办等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区、开发区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组织推动各自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二)时间安排
  1.2020年。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国家、省有关领域改革推进情况和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市以下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2.2021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督促区、开发区推进主要领域改革,形成区、开发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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