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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
应对疫情加强民生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府发〔2020〕4号

时间:2020-02-26 06: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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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应对疫情加强民生保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应对疫情加强民生保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当前疫情给广大市民群众带来的生活、生产困难,进一步加强民生保障,特制定如下措施:
  1.持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营业或生产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稳岗返还,助力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2.自2020年2月起,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
  3.打造“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变现场招聘为网上招聘,线上发布招聘信息、网上开展求职登记、视频进行招聘面试,为企业与求职者特别是农民工、困难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拿出1000个公益性岗位,对因疫情无法外出务工的城市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群体等,给予临时性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开发农村临时扶贫岗位。根据疫情变化,以县为单位开发临时性扶贫特岗,优先安排暂时不能返岗的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开发农村公益特岗,对因疫情无法到外省和其他市(州)务工的农村贫困劳动力,给予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兜底安置,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扶贫办)
  5.疫情防控期间,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新冠肺炎患者和其他生活困难患者,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实施先行救助。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冠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6.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家庭,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时,以信息核对和电话求证等核查方式为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组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使用资金支付“绿色通道”,确保低保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和临时救助金等按时足额及时发放到位,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7.建立责任人包保制度,动态掌握城市困难职工情况,确保困难职工在疫情期间的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8.筹措首批疫情防控专项资金235万元,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物资保障等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慰问,对驰援武汉的医务人员每人发放5000元慰问金。(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9.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允许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或低息贷款。(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10.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办理相关业务,待遇予以补发。为参保单位开辟养老保险绿色通道,对于急需办理的特殊业务采取电话预约方式办理,允许参保单位延期办理业务,单位申报基数、增员、减员、缴费等业务,可以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按实际发生时间办理。(责任单位:市社保局)
  11.确保医保基金提前拨付到位,向我市承担救治任务的15家定点医院预拨医保基金1210万元,用于对确诊、疑似患者的救治。后续将视疫情防控情况持续加大基金保障力度。将救治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计入总额预算指标,确保定点救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2.确保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到位,将确诊、疑似患者使用的符合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部分临时纳入医保基金甲类支付范围。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并可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个人账户基金购买消杀类产品、口罩等防疫用品。(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3.确保异地就医患者享受待遇到位,对确诊、疑似异地就医患者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先行救治,待疫情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清算。(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4.开通远程经办“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作用,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鼓励通过网上办理、延长有效时限、简化办事流程、容缺办理等方式,办理参保登记及变更、待遇核定及给付、费用结算清算等各类医保经办业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15.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相关金融部门)
  16.由出租汽车协会,根据疫情具体影响和营业情况,协商全市出租汽车企业,通过适当减免承包费等方式,减轻驾驶员负担。(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由市人社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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