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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对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
医务人员关心关爱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府发〔2020〕3号

时间:2020-02-24 18: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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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对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对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

医务人员关心关爱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精神,做好我市防控新冠肺炎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的关心关爱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在落实和改善医务人员生活保障方面
  (一)科学调配医疗力量和重要物资。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场所,要结合实际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防护设施建设和物资设备配置,营造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要强制休息并安排人员补位。对因参加疫情防控未能休假的,防控结束后,要及时安排补休。对一线医务人员增加不少于5天的带薪休假,对参加援助湖北省医疗队及直接参与治疗新冠肺炎患者的医务人员,增加不少于15天的带薪休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落实物资、生活保障措施。为一线医务人员配备必需的基本生活用品,对参加援助湖北省医疗队及直接参与治疗新冠肺炎患者的医务人员,安排专人为其家庭免费提供粮油肉菜等后勤保障。以适当形式开展对一线医务人员慰问活动,深入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尤其是援助湖北医疗队队员及直接参与治疗新冠肺炎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其家属生活保障方面较集中、较突出的困难和需求,并及时反馈相关单位研究解决,消除一线医务人员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
  二、在维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方面
  (四)加强医务人员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开展医务人员心理健康评估,强化心理援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减轻医务人员心理压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团市委、市妇联)
  (五)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医用防护品要重点向疫情防控一线投放使用,特别是要全力保障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观察点等一线医务人员防护物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六)组织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健康体检。疫情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为援助湖北医疗队队员及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组织一次免费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七)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健康疗养。在本年度组织的全市事业单位优秀人员健康疗养活动中大幅提高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的比例或单独组织一批次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健康疗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三、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方面
  (八)对参加吉林省援助湖北省医疗队和直接参与治疗新冠肺炎患者的医务人员:
  1.凡是已经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尚未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2.凡是已经聘任到初级12级、中级10级、中级9级、副高7级、副高6级,但尚未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过特设岗位在本层级内晋升一个等级。对于已经聘任到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出台的相关激励措施执行。
  3.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出台的激励关爱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具体措施。在职称评审时,可打破规定条件限制,单独组织认定、特设岗位聘任,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数额。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年度职称评审时,优先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除外。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优先向省人社厅推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九)对在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个人和单位:
  1.对在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被长春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为先进个人的:
  凡是已经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尚未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任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
  凡是已经聘任到初级12级、中级10级、中级9级、副高7级、副高6级,但尚未取得上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通过特设岗位在本层级内晋升一个等级。对于已经聘任到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出台的相关激励措施执行。
  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出台的激励关爱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党员、干部和医务工作者的具体措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审时,可打破规定条件限制,单独组织认定、特设岗位聘任,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数额。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年度职称评审时,优先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除外。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优先向省人社厅推荐)。
  2.我市卫生系统的疫情防控一线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被长春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为先进单位(集体)的,按照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聘任。
  3.对我市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表现突出的可在岗位聘任时优先考虑。对于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及赴鄂医疗队的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可打破规定条件限制,实行单独认定,不占本单位结构比例数额(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按市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十)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评聘结合”试点单位医务人员在年度职称评聘时,通过适当增加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对符合评聘条件,且参与本次疫情防控表现突出的医务人员予以优先评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除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四、在公开招聘方面
  (十一)建立疫情防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绿色通道。对从事疫情防控的医疗、疾控、防疫等相关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生、护士、检验检疫、防疫科研攻关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公开招聘绿色通道,简化招聘程序。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报名、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相关招聘手续可在疫情过后补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十二)给予表现突出的疫情防控人员报考事业单位优先照顾。对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参加长春市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免收报名、考试等全部招聘费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五、在褒扬和表彰奖励方面
  (十三)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对于被认定为烈士的防疫人员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四)对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及时性奖励,并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做好及时性表彰工作。及时奖励重点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医疗卫生防疫工作者倾斜,激励鼓舞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医务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对在医疗救助、疫苗研发、基础预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做好及时性表彰。此次及时奖励和及时性表彰审批程序结合实际适当简化,不占本年度表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六、在年度考核方面
  (十五)提高受奖励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受到奖励的事业单位先进集体,根据受奖励的等次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集体嘉奖、集体记功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分别提高5%—10%。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指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七、在医务人员待遇补助方面
  (十六)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对于援助湖北医疗队队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对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指导有关单位搞好内部分配,向加班加点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人员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八、在人才选拔推荐、激励保障方面
  (十七)对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贡献突出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才,在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吉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推荐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选、市优秀青年大学生毕业评比等工作中优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十八)对参加援助湖北省医疗队和直接参与新冠肺炎患者治疗的医务人员,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对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且贡献突出的专家,可纳入我市高层次专家健康疗养对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九、其他方面
  (十九)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防措施,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对于伤害医务人员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参加援助湖北医疗队和直接参与新冠肺炎患者治疗的医务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在实际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就近就便自主选择、优先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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