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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1〕2号

时间:2021-01-11 16: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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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行政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见附件1、2)。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的事项,我市全部对应取消、承接和下放,不得变相审批。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并在各级网站、平台、政务服务(公共)中心进行公示。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和日常监管,确保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文件下发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审改办。
  
  附件:1.予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予以承接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落实国务院决定予以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pdf
附件2:落实国务院决定予以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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