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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无证办学机构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20〕52号

时间:2020-12-22 15: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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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净化民办教育市场环境,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促进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无证办学机构治理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夯实县(市)区、开发区教育部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无证办学机构监管、联合执法及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制止无证办学行为,逐步净化教育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市级统筹,落实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作用,对辖区内无证办学机构等进行全面排查、监管,将无证办学机构全部纳入清理整顿和监管范围,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扎实有效。
  (二)坚持信用约束原则。加快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教育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坚持稳妥推进原则。无证办学机构的清理整顿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在查处、取缔无证办学机构时,要妥善分留、安置学生(含幼儿),避免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治理对象
  1.无证无照、有照无证、私设分校的校外培训机构;
  2.无办学许可的幼儿园;
  3.其他无证办学机构(含中小学校、大学等)。
  (二)治理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办学机构,要立即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在读学生。
  2.对无照无证教育机构,符合办证条件的,由教育、市场监管、民政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有照无证(有法人登记执照、无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指导其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培训。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政府统筹、教育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发现、调查、处理、公开的衔接运转流程,集中整治,联合执法。
  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教育机构,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教育机构登记事项、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对有照无证、无照无证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进行联合查处。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对由其审批的超范围经营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业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联合查处无证无照教育机构。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教育机构;配合教育等部门对无证办学机构进行联合执法并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良好行政执法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负责无证办学机构使用校车的治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配合教育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对无证办学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控带“教育”字样的牌匾,配合教育等部门对所取缔的无证办学机构进行摘牌。
  税务部门负责对无证办学机构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税收监管。
  乡镇(街道)负责将无证办学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实时动态摸清辖区内无证办学机构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到属地教育部门;对取缔后重新举办及新举办的无证办学机构进行跟踪监督,巩固治理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责任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组织保障。教育部门要选调足够力量,尽快成立专门的教育机构治理的执法队伍;其他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选派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三)畅通反映渠道。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各相关单位要在明显位置设置举报信箱,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各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办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违规无证办学机构和失信人员名单,形成震慑和传导压力。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家长会、《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家长理性和谨慎选择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的教育机构,自觉抵制无证办学和违规办学行为。
  (五)建立网络平台。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互联网+整治+监管+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无证办学机构整治和日常监管,提供便民服务,及时主动公布黑名单(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年检不合格、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整改不合格的、存在违法办学行为的教育机构),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无证办学机构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结果运用。教育部门负责将存在严重违法情节的无证办学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将黑名单信息归集至《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
  (三)形成监管合力。健全由教育部门牵头的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长效治理格局。
  (四)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对非法办学行为“零容忍”,对非法办学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整治;要做好教育机构治理的回头看工作,及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部门要将无证办学机构治理纳入督导评估和绩效考核,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强化监督问责。对因单位重视不够、清查不彻底、推诿扯皮、不作为导致治理工作迟缓的部门和个人的,要严肃追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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