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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长春电网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20〕18号

时间:2020-04-28 15: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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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与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精神,围绕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长春地区电网发展建设、提高我市电网的承载能力和运行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网建设目标

  “十四五”期间,长春电网计划投资130亿元,较“十三五”增长18%,售电量规模力争突破300亿千瓦时。新(扩)建66千伏及以上变电站89座。其中,新(扩)建500千伏变电站3座、220千伏变电站7座,新增变电容量917.5万千伏安,建设电力线路1233.37公里。

  二、加强政策支持

  (一)强化规划管理

  1.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城市电力需求,结合电网规划,预留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廊道空间,市供电公司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变电站站址,地下、地上电力廊道等空间布局,按程序审查、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审批后的电网专项规划列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做好保护和预留。

  2.变电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3.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统筹区域控规和电力规划的结合,在道路新建、改造施工中,结合电力规划,提前一次性预留地下电力通道,供电公司承担后期电气投资。同时,由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统筹抓好地下通道的综合利用,减少地面挖掘。

  (二)简化手续办理

  4.电网输变电工程的开工建设条件以省、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5.电网线路塔(杆)基用地,按照权限由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对项目进行审批、核准,不再将相关用地预审文件作为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审批前置要件。电网线路塔(杆)基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经与当地村民经济组织及农民协商达成协议后,通过协议补偿等方式直接使用,不需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在工程使用期结束后恢复原地类。

  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要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环评手续、水土保持、跨越公路手续、林木砍伐手续等程序,积极协调省级对口部门加快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对66千伏及以上等级电网建设项目在办理前期手续时,相关部门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7.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平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8.地上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用地,按划拨方式移交供电公司并办理供地手续,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10〕8号)缴纳土地划拨成本等相关费用。

  9.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线路塔(杆)基占地、拆迁的综合补偿标准。需要征地的,由供电公司按标准计列相关费用,并支付给属地政府用于线路工程地上物征拆、塔基占地及临时用地、青苗赔偿和迁改经费,由属地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四)电网投资原则

  10.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电网投资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9〕826号)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入地工程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2009〕588号)内容,电网建设应充分考虑效率效益,因各级政府要求,由于市政美观、属地政府需求等综合因素影响,超标准建设的电缆入地工程,由各级政府承担超标准建设产生的差价。

  三、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一)做好督促协调服务

  11.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指挥部统筹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挥部办公室实行电网建设例会制度,每两周调度进展情况,通报信息,督促工作落实。同时,每年将66千伏及以上的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年度重大项目库管理,市发改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事项定期进行考核通报,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二)实现电网建设过程分级管控

  12.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相应成立电网建设与改造指挥部,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主要领导任指挥部主任,分管发改、城市建设的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发改、城市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林业和园林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层层落实电网建设责任。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3.在电力工程规划落位后,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电网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委托协议》相关内容,提前做好征地、拆迁、林木砍伐、线路走廊清理准备工作,对变电站站址和线路通道预先做好保护,避免发生抢栽、抢建、抢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征拆补偿工作,当发生过度维权阻挠正常施工秩序时,有效组织执法护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14.输电、配电线路和变电站建成后,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建房、栽树、偷穿电缆、蓄意破坏等违法行为,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和地区应组织开展联合行政执法,依法拆除违规建筑和清除违规栽种的树木,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对架空电力线路及地下电缆造成外力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15.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国网市供电公司要加大对电网建设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7日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