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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无人认领遗体骨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规〔2019〕3号

时间:2019-11-18 16: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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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无人认领遗体骨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无人认领遗体骨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无人认领遗体、无人认领骨灰处理中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无人认领骨灰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存放在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的骨灰。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核查无人认领遗体的身份,建立无人认领遗体DNA检测报告和照片档案,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认尸公告,注明认领期限,公告期为30日;医疗机构应协助公安部门核查在医院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身份。

  第四条 公安、消防救援、应急、卫健部门负责对涉嫌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无人认领遗体进行处理。

  第五条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对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由公安机关法医所在单位签发《长春市法医学死亡证明书》:

  (一)在医疗机构及其工作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

  (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三)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四)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范围之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法医检验鉴定,并由公安机关法医所在单位签发《长春市法医学死亡证明书》。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第七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长春市法医学死亡证明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电话录音或提交放弃认领书面材料予以注明。

  第八条 殡仪馆凭《遗体接运单》收运遗体,在交接时应当与办案民警、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者家属做好签收工作,如遗体出现腐败等损坏现象的,必须经有关负责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方可接运。

  第九条 因案情需要保留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在公告期满后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并注明延期存放时限,一般保存期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仍需延期存放的,应报县(市)区级或以上公安部门批准,但总天数不超过90日。

  超过期限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出具遗体处理意见,对通知期满后仍未回复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协商同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十条 对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需要尸检报告的遗体应立即移送殡仪馆,在死后48小时内(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可以延长至7日)进行尸检。遗体存放总天数最长不超过90天。

  第十一条 对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在公告期内,未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或承诺延期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由长春市民政局官网和全市殡葬服务单位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仍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以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十二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公告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法医确认已高度腐败的;

  (三)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建立相关档案报送公安机关备案,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1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进行生态安葬处理,并对相关信息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对存放在民政部门批准的殡仪馆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的骨灰,在规定寄存期满后90日内不办续存手续的,殡仪馆在对外公告栏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进行生态安葬处理,并对相关信息登记存档。

  第十六条 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或者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由民族宗教部门按照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七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港澳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八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具体结算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无人认领骨灰的安置费用由殡仪馆负责。

  第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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