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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长春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20〕27号

时间:2020-07-02 09:02 来源: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应长春市旅游发展需要,提高政府有关部门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我市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吉林省旅游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涉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春市辖区内旅游者和经营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而发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旅行社组团在市外或境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
  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4.2属地救护,就地处置
  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由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动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
  各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后,要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在第一时间内,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相关部门逐级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文广旅局、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事件(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事故)级别。达到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事件标准的,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报请省文旅厅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达到较大级(Ⅲ级)事件标准的,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级(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1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要负责指挥各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确定事件(事故)目标和领导、指挥事件(事故)行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负责协助总指挥协调各部门应急响应工作。总指挥不在时指挥权临时移交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局,由市文广旅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文广旅局、市民委、市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国家安全局、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沈阳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
  2.2 指挥部职责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统一领导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级(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服从省文旅厅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参与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执行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负责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承办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4.1 综合协调组
  由市文广旅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根据突发事件分类抽调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2.4.2 抢险救助组
  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抽调市公安局、市文广旅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查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3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2.4.4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县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2.4.5 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抽调市委统战部(市台办)、市民委、市外办、市国家安全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和市文广旅局等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媒体应对工作。 
  2.4.6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相关保险公司、事发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5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定职责实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配合相关涉事部门,组织媒体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台办):负责协助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台湾地区在长春人员、机构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确定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台湾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
  市文广旅局:负责牵头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信息沟通。
  市民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或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
  市外办:负责协助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外籍和港澳在长人员、机构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市政府新闻办确定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外国及港澳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民政局:协调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殡葬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保障。
  市交通局:负责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调集、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卫健委:负责提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旅游者心理疏导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依法组织对本市旅游场所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参与A级旅游景区体育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市应急局:负责依法组织对本市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在地震灾害发生时,指导旅游者避险工作和旅游团队遇险应急处置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协助处置涉旅恐怖袭击事件。
  市信访局: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上访信息,协助接待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实况、预报、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气象专报,协助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指导气象灾害引发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次生灾害预防工作。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涉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抢险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沈阳铁路局长春客运段:负责具体实施本系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提供转移旅游者所需的交通工具。
  2.6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组织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指挥相关部门做好属地救援、安抚及相关善后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信息报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3风险评估与事件分类、分级
  3.1风险评估
  3.1.1基本概况
  目前,我市共有旅行社(含分社和营业网点)888家。A级旅游景区37家。星级饭店29家。
  3.1.2风险因素分析
  旅游安全风险来源于旅游者自身、旅游企业管理、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1)旅游管理者和旅游者的安全意识薄弱。部分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着侥幸心理,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从而引起安全事故。一些旅游者缺乏出游前的准备意识与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意识,旅游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或超常规的冒险活动。
  (2)在旅游过程中突发自然灾害安全隐患。旅游活动过程中或景区内强降雨、大风、大雪、滑坡等,容易导致旅游者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的隐患。
  (3)旅游景区内设备设施安全隐患。主要包括滑道索道事故、水难事故、缺失护栏安全标示牌等。
  (4)旅游者密集场所火灾安全隐患。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存在消防设施失效、电线私拉乱接、消防通道不畅、吸烟问题等安全隐患。
  (5)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由社会环境安全因素引发的旅游者群体恐慌、拥挤踩踏等事故。
  (6)旅游经营者安全管理隐患。一些景区在旅游高峰期临时抽调或使用未经过正规培训的工作人员,旅游景区在较短的高峰期内超容量运行,驾驶员超负荷工作造成疲劳驾驶,仍停留在原始的坐等事故报案或巡视的阶段,对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有待加强。
  3.1.3总体风险评估
  旅游业是窗口行业和开放性产业,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且较敏感的产业,极易受到外部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发生一般性旅游突发事件的风险始终存在,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小。风险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旅游高峰期人员踩踏事件、星级饭店火灾、涉旅道路交通事故、游客投诉引发的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3.2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形成机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暴雨、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旅游设施、设备事故;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涉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涉旅恐怖袭击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主要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死亡事件,涉旅恐怖袭击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3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长春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旅游者伤亡程度和造成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3.3.1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3.3.2重大旅游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3.3.3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3.3.4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预警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节日实行日报制;实时监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涉及旅游安全的有关信息,评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检查旅游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旅游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情况的,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减少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可能。
  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结合市县区两级公安、卫健、气象等部门专业监测、监控体系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监测信息,由市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研判,并发布旅游安全风险警示。
  4.2预警级别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预警级别: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预警用红色(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Ⅱ级预警用橙色(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Ⅲ级预警用黄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Ⅳ级预警用蓝色(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表示。
  法律、法规对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主要发布途径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和各类公共显示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游经营者要对本单位接待的相关旅游者进行告知。
  4.3.1蓝色预警(Ⅳ级)
  由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发布和解除,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本级突发事件,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4.3.2黄色预警(Ⅲ级)
  由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授权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并报省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备案。特殊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向区政府报告信息同时,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逐级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发生本级突发事件,旅游经营者应在事发后1个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该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个小时内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事件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其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要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3.3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由省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发布和解除。
  发生本级突发事件,旅游经营者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本级政府(管委会)、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力争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2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0分钟。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况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其中,涉及跨省市、行业、部门和涉外的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政府批准。
  4.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单位应当进入应急响应阶段,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监测、防止不利事态的发生、扩散;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知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旅游者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各类应急机构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确保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准备措施。
  5 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程序
  (1)凡发生本预案所列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漏报。
  (2)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公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机构应急通讯方式,及时受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报告。
  (3)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①长春市辖区内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文广旅局;达到Ⅲ级及Ⅲ级以上事件标准的,市文广旅局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文化和旅游厅。情况紧急或者发生Ⅱ级、Ⅰ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报告事发地、单位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或者市文广旅局。
  ②境内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旅游团队在长春市辖区以外的境内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旅行社导游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事发地、旅行社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文广旅局;达到Ⅲ级及Ⅲ级以上事件标准的,市文广旅局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文旅厅及市委、市政府。情况紧急或者发生Ⅱ级、Ⅰ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事发地、旅游经营者所在地市旅游主管部门。
  ③境外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旅游团队在境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随团领队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长春市组团旅行社、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长春市组团旅行社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文广旅局。达到Ⅲ级和Ⅲ级以上事件标准的,市文广旅局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文化和旅游厅。
  5.2信息报告内容
  (1)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上述所列内容如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核实后再补报;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2)旅游经营者报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可分为首次报告、过程报告。
  ①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②过程报告内容包括: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原因的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其他需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6 应急响应
  6.1初期响应
  当确认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及旅游经营者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2分级响应
  6.2.1 Ⅳ级响应
  事发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当地救援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旅游经营者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旅游者,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领导到达事发现场指挥开展救援工作;指挥机构组织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视情况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通信联络,保持信息通畅,掌握事态发展趋势,协调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6.2.2 Ⅲ级响应
  事发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当地救援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旅游经营者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旅游者,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以最快速度到达事发现场指挥开展救援工作;指挥机构组织调集救援所急需的物资和设备,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协调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旅游者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启动并建立应急通信联络,跟踪掌握事态发展趋势;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指挥部领导赶赴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处置力量,调集抢险救援物资,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领导要求,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的地区,视情况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或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
  6.2.3 Ⅱ级和Ⅰ级响应
  指挥部在实施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大救援力量,强化应对措施。服从省文旅厅旅游安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力开展处置工作。
  6.3分类响应
  6.3.1 自然灾害、旅游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造成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当自然灾害、旅游交通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消防安全事故等造成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达到Ⅲ级以上标准的,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指挥部做出Ⅲ级应急响应或进一步提请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6.3.2 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在我市辖区内发生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措施救援外,应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市外办、市台办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组织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严重程度,提请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6.3.3 境外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行社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中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时,领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警方、国内组团旅行社,同时报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通过事发地国家或地区的警方、地接旅行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同时接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指挥部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旅游经营者等单位负责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旅游正常秩序。
  7.2保险
  鼓励旅游者购买旅游保险。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开展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完成理赔。
  7.3调查与评估
  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市文广旅局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7.4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较大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指挥部新闻信息组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及时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8 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8.2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8.3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落实应急专项资金。
  8.4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9 监督管理
  9.1分级制订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机制。各旅游经营者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应对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
  9.2宣传教育
  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各类旅游经营者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旅游行业与全社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防范能力。
  9.3培训与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旅游主管部门和各类旅游经营者要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要制订旅游预警与应急演练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旅游行业与全社会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9.4奖惩
  (1)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市文广旅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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