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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20〕21号

时间:2020-05-08 14: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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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工作,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保障应急状态下政府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按照储粮于企、保证规模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在日常情况下不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粮油权属于企业,在保持合同规定的应急储备规模的前提下,企业自行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预购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和质量进行监管。当应急状态发生时,企业必须按预购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质量为政府提供成品粮油。
  第三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是市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调控粮油市场、平抑粮油价格的重要物资,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承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建立
  第五条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市粮油应急供应需求研究制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储备品种、质量标准和规模。储备品种为大米和食用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长春市城区人口数量和人均口粮标准,确定我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天数和储备规模。
  第七条  储存形式。本着节约、灵活、实效的原则,采取提前预购—锁定库存—政府监管的模式,与承储企业签订预购合同,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每年给予承储企业一定的预购补贴。
  第三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
  第八条  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一)必须是长春市具有粮食收储资格的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能够认真执行《长春市粮油应急预案》,并按照承储合同履行责任,服从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
  (二)库容至少要达到承储任务的规模,仓库条件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混凝土结构库房,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承储企业粮油日生产加工能力能够满足应急粮油储备的要求,具备消防应急电源,且安全生产措施齐全。
  (四)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实行规范化管理,并配备粮食质检和保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信誉、运输距离等因素,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管理好储备粮油,确保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保障供应。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类管理帐簿、台账,每月将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收支存等报表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保管,定期检测粮情,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备必要的粮油检验设备和专业检化验人员,定期对储备成品粮油品质质量进行检验,建立质量保管档案,保证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实际储存的粮油数量不能少于合同签订的预购数量。每年低于临界点库存量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期间最低库存不得低于预购粮油数量的80%。
  第四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补贴
  第十四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预购补贴按大米每年每吨90元、食用油每年每吨100元执行。根据代储预购成本的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纳入市财政预算,在1个预购承储周期(1年)结束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五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监管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职责,加强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情况的监管,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情况每个月抽查1次,检查人员应当将抽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  在监管中,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油账实相符情况、粮油质量安全情况、粮油储存安全情况和粮油费用补贴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资格;在应急储备动用时不听从政府指挥,影响应急保障供应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库存量未达到预购承储要求数量,虚报应急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应急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发现存在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六)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启动后行动迟缓或未按照要求保障供应的。
  (七)其他违反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适时提出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
  (一)长春市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粮油由市政府出资征购。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粮油库存低于合同预购数量期间,如政府需要动用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企业必须自行采取措施,无条件按合同预购数量、质量提供成品粮油。
  第二十五条  应急储备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在执行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动用指令时,应立即按要求完成加工包装、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配送任务,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长春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制度的制定、品种数量规模的建立、粮油动用方案的拟定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成品粮油供应的指挥协调。
  (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落实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初预算和财力情况,研究安排资金,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
  (四)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的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运输的协调组织,确保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确定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储备计划,代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成品粮油应急代储预购合同。在每个承储周期结束后,根据企业承储情况对承储企业、承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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