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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长府办发〔2020〕11号

时间:2020-03-23 15: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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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等养殖业发展增加肉蛋产品供应的通知》(农办牧〔2019〕62号)、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吉牧联发〔2019〕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生猪生产,增强生猪及肉类产品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保障猪肉基本自给为目标,立足当前恢复生产保障供应,着眼长远转变方式调整结构,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科技支撑,推动构建生产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猪肉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实现总量自给有余。到2022年,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0%左右,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到2025年,产业素质明显提升,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二、稳定生猪生产

  (三)实施高位统筹,切实抓好生猪产能恢复。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统筹解决好生猪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调整优化生产结构,促进增养补栏。鼓励发展牛羊禽等其它畜禽品种养殖,扩大猪肉替代肉产品供应能力。

  (四)落实良种政策,提高生猪产出性能。落实国家养殖大县良种猪精液补贴政策,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支持企业从省(国)外引进优良生猪品种,增强良种供应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基础。对备案种猪场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从省(国)外引进的种猪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从省外引进的种猪每头给予500元补助;从国外引进的原种猪,按引进种源资金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五)落实保险政策,降低生猪养殖经营风险。深入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按比例分级保障保费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将能繁母猪保险金额由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育肥猪的保险金额由500元/头提高到800元/头,调动养殖场(户)恢复生产积极性,提高参保率,降低养殖风险。

  (六)用好奖励资金,发挥政策拉动最大效用。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和《吉林省生猪(牛羊)调出大(主要)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吉财粮〔2017〕1038号)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支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重点用于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推动种猪场和规模猪场尽快提高产能。

  (七)强化扶持政策,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新建、改扩建的养殖场(户)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支持新建、改扩建规模养猪场(户)的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继续推进无抗养殖技术推广示范。继续支持畜禽无抗养殖,全力打造长春无抗畜禽产品品牌。鼓励龙头企业自建联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落实好国家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政策,逐步推动粗放向规模、规模向标准、标准向示范转变,提高规模养殖效益。

  (八)抓好疫病防控,确保生猪生产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养殖场(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要加强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强化免疫无口蹄疫区运行管理,加强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建设,确保具备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能力。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调动监管和屠宰检疫,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屠宰、随意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完善产业链条,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市级以上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精深加工,不断健全完善仓储、冷链物流等基础设施,逐步实现从活体生猪跨省调运向生猪产品调出转变。支持生猪企业开展品牌创建,提升长春生猪及其产品品牌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转型升级。

  三、保障市场供应

  (十)强化检测能力,提升屠宰标准化建设水平。落实屠宰厂(场)自检制度,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防控水平。按照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运输、冷鲜上市的原则,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引导现有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制度、机制、技术创新,优化工艺流程,提升屠宰标准化建设水平。

  (十一)开启绿色通道,确保生猪及其产品流通渠道畅通。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适时调控生猪产销,在确保我市生猪产品供应的同时,积极向外地供应生猪及生猪产品。严格落实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证验物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仔猪及冷冻、冷鲜猪肉的车辆,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阶段性免收车辆通行费。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在生猪产地适度建设预冷、储藏、保鲜等冷链设施。

  (十二)加强价格监测,做好市场预警。保持生猪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状态,实行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准确掌握生猪生产形势变化。强化分析预警,定期发布市场动态信息,引导生产,稳定预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三)落实储备制度,完成好猪肉储备调节任务。落实国家生猪和冻肉储备制度,要按照省里确定的生猪、冻肉储备规模,按时完成实物储备,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适时投放,稳定市场价格。

  (十四)严格经营监管,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生猪产品加工经营主体要落实检查检测制度,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并做好记录。严禁采购、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各地要加强对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放开土地政策,满足生猪产业用地需求。要充分发挥设施农用地的支持作用,推动生猪养殖合理布局,将种猪场、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畴,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用地空间与规模。取消规模化生猪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限制。依法规范禁养区划定与管理。

  (十六)落实贴息政策,减轻生猪养殖企业负担。落实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户)贷款贴息政策,落实省生猪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落实国家生猪贷款贴息政策,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保种猪场)及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猪场,用于购买饲料、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流动资金和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安排贴息资金,但贴息比例总和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贴息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要解决生猪产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坚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在生猪等民生商品市场出现暂时性波动时,做到不抽贷、不断贷、贷款到期时用足用好“循环贷”相关政策。已经投放的“吉农牧贷”金融产品要向适度规模养殖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倾斜。已经获得省级财政“吉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要尽快落实配套资金,推动“吉农牧贷”金融产品尽早投放市场。

  (十七)强化队伍建设,为生猪产业提供强力支持。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化财政经费保障,落实好监测、流调、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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