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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
长春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9〕45号

时间:2019-12-31 09: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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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我市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在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发生时做到统一指挥、迅速行动、科学有效地控制伤亡事故事态和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准确地调度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房屋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3 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
  1.4 等级分类
  房屋安全事故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重特大突发事故的大小划分三级。
  Ⅰ级险情  房屋发生整体坍塌,须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灾;
  Ⅱ级险情  房屋随时有倒塌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迁出撤离;
  Ⅲ级险情  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有危险点,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1.5 工作实施
  Ⅰ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市房屋抢险救灾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以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全市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
  Ⅱ级险情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治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无能力治理时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治理,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Ⅲ级险情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治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无能力治理时,由房屋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治理,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指导、检查。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长春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区(开发区)两级政府的房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咨询组等机构组成。
  2.2 领导机构
  2.2.1 指挥部组成
  市房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区(开发区)区长(主任)、房屋结构安全专家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2.2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房屋安全管理突发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领导、指挥、协调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调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处置力量和资源;
  (4)负责突发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事项的决策;
  (5)负责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事故信息;
  (6)审议批准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确保城市房屋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督办、查办、指导全市及各区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
  2.3 工作机构
  2.3.1 成员单位
  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救援工作组成员根据突发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长春供电公司、通讯公司、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3.2 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接到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房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并将指挥部有关抢险行动指令下达给相关单位,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上报市政府。组织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实施事故抢险方案,协调落实抢险应急运行方案。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房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现场救援抢险,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警力对现场实行交通管制;负责对现场附近的群众实施疏散、警戒和治安;负责事故的相关责任调查。防止或制止趁机扰乱抢险秩序的不法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救援资金的保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业控制相关设施;负责市政设施隐患排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救援抢险。
  长春供电公司负责现场用电安全,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通讯公司负责通讯指挥线路畅通。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事故指挥调度、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应急处理、救援资金的保障。
  2.4 综合协调机构
  2.4.1 综合协调机构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2.4.2 综合协调机构职责:
  (1)建立和完善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长春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3)检查督促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危害,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采取的有关控制措施;
  (5)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理情况,向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安全应急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6)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的相关信息;
  (7)配合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5 区级房屋安全抢险应急机构
  2.5.1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房屋抢险救灾机构,由分管副区长、副主任担任指挥,成员包括各区相关部门,并吸收相关房屋管理单位、物业企业参加。各区房屋抢险救灾机构接受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向其汇报工作。
  2.5.2 区级房屋安全抢险应急机构的职责
  (1)各区房屋抢险救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的安全工作,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
  (2)房屋出现险情后全面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组织受灾后群众的疏散、撤离;
  (3)落实抢险救灾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
  2.6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6.1 专家组组成人员
  成立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专家组,由房屋安全鉴定专家组成。
  2.6.2 专家组职责
  参与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市政府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 现场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房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将抢险行动指令下达相关工作组,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并上报市政府。
  2.7.1 现场警戒工作组
  由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对现场实行交通管制,对现场附近的群众实施疏散、警戒和治安。
  2.7.2 现场抢险工作组
  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支队、公安、卫生健康、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织抢险队伍,赶到现场;迅速查明险情进行抢险,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明确分工,按先救被困人员、防止次生灾害、抢救财产的顺序投入抢险作业;协调和组织其他相关单位迅速进入现场检查现场情况,防止因抢险不当使事故扩大。
  2.7.3 现场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护。
  2.7.4 现场勘察组
  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局、消防支队、公安局组成。负责携带摄录设备、监测仪器、工具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全面摄录事故现场情况;检测必要的设备、管线、材料损害情况;核查设计文件图纸,分析事故原因,提供和完善抢险、抢修方案所需的有关材料;监督抢险方法和抢修质量,消除抢险抢修的事故隐患。
  2.7.5 信息发布组
  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相关部门会同属地政府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1.1 日常检查监测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房屋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监测,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区每年组织辖区内的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房屋的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测,特别是加强汛期危险房屋的检查、排查和监测。 
  3.1.2 检查监测重点
  重点是年久失修、破损严重的危旧房屋;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公共场所的房屋。
  3.2 预警与报告
  3.2.1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迅速报告市区两级房屋抢险救灾应急领导机构,不得漏报和瞒报;要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确保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运转。
  3.2.2 全市各相关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制度,值班值宿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防汛期内要实行24小时值班;在出现灾害性气象条件时要加强对危险房屋的监控,安排专人看护;领导要带头值班查岗,强化房屋安全防范意识,一旦发生灾情,当值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
  3.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 
  4 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分级响应机制
  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Ⅰ级险情的应急响应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有重特大险情发生,应立即向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出现险情的所在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开通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工作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抢险进展情况;
  (3)及时向市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7)召集专家组分析事故情况,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Ⅱ级险情的应急响应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有较大险情发生,应立即向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出现险情的所在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区两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险情后要及时互通信息,立即赶赴现场。开通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工作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抢险的进展情况;
  (2)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在接报后立即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察鉴定;
  (3)对鉴定属于Ⅱ级险情的,由区(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4)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听从指挥。
  4.2.3 Ⅲ级险情的应急响应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和出现险情的所在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区两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险情后要及时互通信息,立即赶赴现场。开通突发房屋安全事故所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抢险进展情况;
  (2)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应组织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房屋安全鉴定;
  (3)经鉴定确定属于Ⅲ级险情的,由区(开发区)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启动Ⅲ级预案,通知所在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由各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4.2.4 有关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机构接到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后,应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并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抢险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区两级政府报告。
  4.3 信息报送
  4.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其他人发现突发房屋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区两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市、区两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进行应急抢险、避险。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初次报告。突发房屋安全事故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和其他人可用电话直接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类型、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等情况。
  (2)阶段报告。市、区两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屋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将事故的发展变化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区两级政府。
  (3)总结报告。在组织对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基础上,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此类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 应急终止
  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险情排除后,应急处置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勘察检测确定险情排除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5 后期处置
  市、区两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汇总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房屋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排险
  凡经排查认定的危险房屋,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措施,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所有权单位(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进行治理。各区对危险房屋的治理情况应书面报告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5.2 抢险救灾
  发生重特大房屋安全事故后的紧急排险期间,公安、应急管理、消防、财政、卫生健康、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燃气、通讯、新闻媒体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抢险救灾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涉及抢险救灾的所有审批手续要一律从简从速办理。全市各急救中心和在长各医院要提供救护车辆、救护人员和设备,全力配合抢救伤员工作,不得拒绝接收、救治。事故地区的街道、社区,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各新闻媒体部门要抽调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纪实报道,及时发布真实信息,澄清不实传言,宣传先进事迹,维护稳定社会氛围。
  5.3 资金保障
  为保证房屋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区级政府应建立抢险应急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市级财政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落实应急专项资金。
  5.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等保障资源的调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仪器、设备、技术装备的储备,以便于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中。
  全市各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抢险救灾工作,特殊情况下,市房屋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可征用社会物质,抢险工作结束后不能归还的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6 附则
  6.1 预案体系
  各区应编制本辖区的房屋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本级政府抢险工作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抢险方案、保障措施等内容。预案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对各种不同的险情处理要细化分解,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区房屋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应报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6.2 宣传、培训
  6.2.1 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等形式,利用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各类活动,广泛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和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安全使用房屋的责任意识,强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6.2.2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鉴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房屋安全管理和技术鉴定的人才队伍。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春市重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长府办函〔2012〕27号)同时废止。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