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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9〕42号

时间:2019-11-13 15: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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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后的《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管控措施减缓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6〕31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预案,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结合实际情况,对预案相关工作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包括应急减排清单、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等,共同构成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科学预警、迅速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决策部署,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导、协调。
  2.1 指挥部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纪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网信办、长春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2.2 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培训组和后勤保障组。负责进行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完善后勤保障能力,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 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总结及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2 监测预警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组织有关专家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开展预报预警工作,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3 督导检查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2.4 宣传培训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措施进行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密切关注舆论,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2.2.5后勤保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加。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等应对保障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工作,组织和督导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市纪委:负责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部门对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控措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牵头组织秸秆禁烧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各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制定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限产等应急管控措施,并协调督促落实;督导非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制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制订机动车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督导停办户外大型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燃煤供热企业、建筑施工应急管控措施。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确定园林绿化工地名单,督导落实各项扬尘应急管控措施。
  市城管局:负责组织落实道路扬尘应急管控措施,督导禁止城区违规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制订重污染天气交通保障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秸秆禁烧相关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卫生防护、医疗救治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分析、预报和预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预警,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公务车辆停驶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市委宣传部统一部署下,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报道工作。
  市网信办:负责网上信息发布和监督工作。
  长春供电公司:协调发电负荷调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级预案总体要求和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市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气象状况观测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依据。
  3.2 预报
  市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对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的分析、研判,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
  3.3 会商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必要时组织专家参与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3小时会商一次。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且未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实时会商。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并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重污染天气时,可结合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物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预警指标,进一步降低各预警级别的启动门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2 预警条件
  (1)预测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地区相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省生态环境厅预警提示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做到区域协调联动。
  4.3 预警发布与解除
  4.3.1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原则上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提前1天(24小时)以上发布。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经会商研判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组织联合会商。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制作预警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经批准后,将预警通知发送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成员单位。
  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议,形成会商意见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必要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发布。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委宣传部应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综合信息,各有关部门发布部门应对工作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4.3.2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3.3 区域联动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通知后,我市需立即组织会商研判,结合全市大气污染状况,按程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当符合预警解除条件时,应按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会商结果,适时按程序解除预警。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物特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在采取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值班人员应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做出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省级发布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I级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且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3.1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在预警期间应减排10%以上。
  ①工业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严格执行“一厂一策”,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②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等),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主城区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④其他措施。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5.3.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组织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以上。
  ①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一厂一策”。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扩大交通管制范围,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公安部门在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
  5.3.3 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按照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其中,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预警期间分别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20%以上。
  ②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限产及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实施限产及错峰生产措施,严格执行“一厂一策”。
  ③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停止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④机动车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交通管制范围,结合实际,适当采取小型客车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
  ⑤其他措施。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4 信息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宣传报道组负责预警响应情况宣传,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即终止。市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5.6 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
  响应终止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在2日内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总结评估,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经济成本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预案内容、预案可操作性、专项方案的完备性等,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
  6 督导检查
  6.1 责任落实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本预案和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市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导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
  6.2 预警监督
  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落实及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启动预案的,要求其立即启动。适时组织专家组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进行效果评估。调度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对发现问题的部门及个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6.3 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7 信息上报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10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本地或本行业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每日14时前,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全市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预警终止1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终止响应信息。24小时内,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地或本行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48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应急保障
  8.1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支持,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2 物资及能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对期间应急仪器设备、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设备、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8.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8.5 制度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更新,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每年8月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开发区有关部门及工业园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在属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每年9月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制定及备案情况,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预案实施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长府办函〔201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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