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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长府办函〔2019〕39号

时间:2019-10-30 13: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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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长春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市(或与相邻行政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15日内,本市发生疫情并流行。
  (3)动物暴发炭疽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5.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与相邻行政区域5个以上且不足10个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猪瘟、新城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30个以上疫点。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市(州)的行政区域同时发生疫情的。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全市1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市空港进口的生猪中首次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又有新的病例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等疫病传入本市或发生。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1.5.3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本市及上级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1.5.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市、区)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长春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畜牧业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林业和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委宣传部、长春兴隆海关等部门。
  2.1.1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建立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组建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对疫点内染疫动物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补偿等费用核算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市级储备防疫物资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3)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6)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7)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依法禁止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经营行为。
  (9)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畜牧兽医、海关等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10)市城市管理局:依据长春市餐厨垃圾管理法规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1)市委宣传部: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发布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及中外记者采访。
  (12)长春兴隆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1.2 县(市、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3.1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市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 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落实。
  (2)海关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会同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疫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权向上级政府及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动物检疫检验、动物疫病研究、动物疾病诊疗、动物饲养、动物隔离、动物屠宰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等的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形式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 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3.5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和疫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超出市政府处理能力的,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4.2.2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市政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市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兽医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疫情,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疫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市、区)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6)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长春兴隆海关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2.3 较大动物疫病(Ⅲ级)应急响应
  (1)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政府、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相应职责。
  (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市有关地区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的职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2.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1)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6)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参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信息发布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疫情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官方兽医机构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方式公开发布有关信息,使社会公众知晓。
  4.5 应急终止
  4.5.1 应急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 应急终止宣布
  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市、区)级政府或县(市、区)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市、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同时报送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 奖励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补偿
  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受到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与补助。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灾养殖户的安置、安抚工作。提倡和鼓励社会捐助款物。民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和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市、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6.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由畜牧、公安、卫生和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并保证人员相对固定,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预防保障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应急用交通运输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并做好维护和更新。
  6.7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7 培训、演练和预案制定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7.1 培训内容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7.2 定期演练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7.3 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4 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8 附则
  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2月10日印发的《长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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