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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35号

时间:2019-09-02 14: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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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计划》(第二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计划

(第二批)


  一、执行合同(总牵头单位:市法院)
  1. 推行立案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将商事纠纷案件纳入立案登记“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查、保全,快速送达、调解、执行。实行立案登记制,符合立案条件的,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当场立案,需进一步审查的,确保3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电子送达、视频接访等工作,利用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送案件动态,实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第一时间获取案件裁判结果,知悉执行主要节点,为商事主体提供全程阳光司法服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实现电子卷宗,减少纸质卷宗,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庭审采用电子卷宗举证质证,语音记录庭审笔录,提高庭审效率;实现无纸化合议,打破合议受时间地点限制;实现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语音转写笔录、参与人网上签名,提高决议形成效率;智能辅助法官书写文书,提高审判效率。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指导、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职能,做好风险提示、非诉引导、举证指导、法律释明等工作,一次性全面告知涉诉事项;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司法救助,调解撤诉的,诉讼费减半,有特殊困难的,诉讼费可延缓到判决前交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免除相关诉讼费用。(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仲裁委、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
  2. 缩短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同类案件力求集中审理、一庭闭庭。提高当庭裁判比例,原则上二审案件2个月、一审案件4个月、疑难案件6个月内审结。严格规范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法院开庭审理商事纠纷案件,需再次开庭的,依法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因法定事由或有当事人同意的案件除外。仲裁案件原则上简易程序案件2个月、普通程序案件4个月内审结。适用网络仲裁程序案件原则上30天审结。通过降低收费促进仲裁案件快速结案,对当事人在组庭前和解撤案的全额退还受理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退还一半受理费。(牵头单位:市法院、市仲裁委;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 推进繁简分流工作机制。设置专人窗口甄别案件繁简,对商事主体的案件中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进行分流,多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强化审限管理,严控商事案件延期开庭。严格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控制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仲裁委、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
  4. 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前调解,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立案阶段对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依双方当事人申请,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加强人民调解员、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商事纠纷纳入诉前调解先行处理,加大对仲裁、调解、公证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度。(牵头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仲裁委、市总工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5. 强化司法公开力度,实行阳光审判。依托法院政务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自媒体,发布诉讼、执行案件流程信息,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公众开放日、庭审直播、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策,及时总结、公布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审判问题首次提出异议的,办案法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说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据,及时对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答疑,消除当事人诉讼疑惑。在释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并引导异议人依法主张权利。(责任单位:市法院;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
  6. 严格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切实保障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所涉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规范冤错案件甄别程序,畅通再审及申诉渠道;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财产权益和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
  7. 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全面提升执行质效。完善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规定,对执行过程中的37个关键节点设置“规定动作”与时限要求,规范执行行为,保证查人找物及时到位,在规定时间做好规定动作;执行立案后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5日内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查到的财产,48小时内完成线上控制,10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下控制;符合处置条件的,30日内启动评估程序;评估报告作出后,15日内启动拍卖程序;执行款到账后,30日内发放申请执行人;深化执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执行质效;集约办理初次接待、格式化文书制作和送达、财产网络查控等执行事务;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能够直接执结的简易案件,交由简易执行组执行,并要求快速结案;将启动评估、拍卖等程序的复杂案件,交由普通执行组执行,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类案集中办理,将同一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角色互换的案件,集中交由同一承办人办理。(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8. 叠加适用强制措施,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好执行强制组合拳,使用常规执行强制措施和手段,多层次、全方位叠加适用各类强制措施;对不申报、申报不实、逾期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严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对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网络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公布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信息,提升失信惩戒效果,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环境。(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网信办;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9. 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根据吉林省司法厅《收费管理规定》的要求,监督全市各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情况,不定期对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程序进行随机抽查,查看卷宗及发票,坚决杜绝高收费、违规收费等行为,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完成时限:长期)
  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总牵头单位:市法院)
  10.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在诉讼保全案件中,被保全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允许其继续使用;对企业因资金账户、经营资产被查封、扣押,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在提供合法有效担保并有利于执行时,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等强制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依法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规自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1. 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对商事主体的执行“老案”“难案”“骨头案”,综合运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协同执行等措施,依法用好、用足强制手段,使用查人找物措施,逐案攻关、逐案突破,保障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是否有消极履行义务、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履行能力等因素,依法审慎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各类企业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2. 探索涉诉商事主体收集证据新方式,减轻商事主体举证负担。审判执行过程中,涉诉商事主体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可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签发律师调查令,依法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调取财产线索,切实解决举证难问题。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释明举证责任转移理由,依法适用证据披露、证明妨碍排除等规则,强化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诚信义务和协助义务,促使其提交便于举证或由其掌握的证据。(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规自局;完成时限:2019年8月底)
  13. 保护商事主体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允许商事主体在法定时限内补办批准、登记手续;要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私人财产安全。保护股东在公司出售资产、股东大会、发行新股等方面的正当权利;加强上市公司在发生关联交易时的信息披露;强化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要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三、获得信贷(总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14. 积极发展社会征信机构,完善征信体系。共同培育有较强公信力、较高业务水平的企业征信机构,推动市场化征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融资、社会公共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征信服务的有效供给。(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15. 加强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产业倾斜;鼓励开展“无还本”续贷、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在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鼓励设立小微支行、社区支行以及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拓宽信贷服务渠道;鼓励建立针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信贷流程和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流程,优化申请材料,创新开展多环节并联推进和一次性提供材料多环节共享使用等便利服务,提升信贷供应能力。优化小微信贷考核机制,发挥监管考核激励作用,落实尽职免责、小微不良贷款容忍度等监管要求,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随意减少授信等“一刀切”做法。(牵头单位:吉林银保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规自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完成时限: 2020年12月底)
  16. 降低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有关政策和要求,减少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附加费用。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进一步缩短信贷融资链条,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牵头单位:吉林银保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规自局、市房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7. 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增加直接融资比例。鼓励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中小微企业扩大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置换高成本融资或用长期债券置换短期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等创新品种。支持银行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等方式,多渠道处置不良资产;支持规范、诚信、专业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机构在长春展业;积极引导各类基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投资比重,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吉林证监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8. 强化政策引导。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落实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增加小微信贷资金来源。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水平考评,增强金融机构外部激励。(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9. 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推动我市再担保行业发展,探索组建市级再担保公司,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增信、分担风险支持力度,缓解融资难问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
  20. 发挥政府的桥梁作用,加强线上线下的金企对接活动。深入挖掘长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线上服务效能,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稳定、规范、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加强产融对接,优化融资服务。开展线下实体融资对接活动,建立产业融资对接服务机制,按行业梳理企业融资需求,定期组织政金企对接活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金控集团;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1.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突破本地户籍限制,扩大贷款扶持范围,将外地来长春创业人员纳入贷款对象范围;提高贷款最高限额,加大贷款帮扶力度,个人上限从原来的5万、8万、10万提高到20万,小微企业提高到500万;提高贷款贴息比例,凡贷款主体是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为更广泛人员提供更便利的支持。加强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更多创业者走上创业之路。(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2. 优化金融法治保障体系。建立金融专业化审判团队,设立金融案件审理“绿色通道”,健全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牵头单位:市法院;配合单位: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3. 推动产业链金融发展。围绕产业链建设,推动产业链融资创新。以核心企业订单为依托,以金融科技为手段,搭建政府组织、多方集聚、市场运作、互惠共赢的产业链综合运营平台,加强对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加大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力度,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积极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4. 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抓住产业转型升级的契机,优先布局汽车、轨道客车、生物医药、新材料、光电子、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等重要战略新兴产业,支持新经济增长点的培育。(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控集团;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四、劳动力市场监管(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5. 促进公共就业服务。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提高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努力实现法律法规所含服务主体全覆盖;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全程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强化创业全程服务;实施就业援助全程帮扶,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应急局、市社保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6. 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对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根据缴费时间长短,领取期限为3—24个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13元,同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代缴医疗保险费。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应急局、市社保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妇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7. 全面落实企业留人扶持政策。落实企业稳岗返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以企业为主体吸纳劳动力的内生动力。适应企业季节性用工,探索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外埠来长灵活就业人员可本人持《居住证》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引导培育和谐劳动关系,适时提高薪酬待遇,增强企业留人的凝聚力;人才公寓办理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尽可能满足人才子女就学需要,海外人才外籍子女,可选择国际学校就读。(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社保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8. 放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29. 为企业提供规范劳动合同文本,鼓励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依法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人工成本信息,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控制人工成本提供参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0. 实现全市培育树立15个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街道),培育1个省级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培育树立100家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示范企业。引导企业依法用工、诚实守信,引导企业职工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1. 加强职业能力建设,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丰富拓展培训服务方式,保障政策支持。加强对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做好高技能人才奖励工作。在高技术工人政治、经济、社会待遇上求突破。推广职业建设管理平台,建立政府、企业、培训机构、技能提升个人之间的桥梁。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对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核定给予企业定额4000元奖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市工商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2. 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支持;建立市级师徒工作间的,给予5万元建设补贴支持;对企业员工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奖励。对于引进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培养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培养获得吉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市工商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3. 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实施全民技能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三级2000元,四级1500元,五级1000元,三、四和五级特殊工种上浮30%。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市工商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4. 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并重。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推动适用小额诉讼机制,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对劳动者追索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等,依法依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及时救助困难劳动者;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状况白皮书”制度,引导劳动者合理合法维权、企业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法院、市医保局、市建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5. 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环境建设,站在“治病救人”的高度抓监察和执法。把普法的过程落实到监察和执法过程中,慎执法重普法,打造人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诚信氛围,创新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引入首检告知制,首违警示制和首罚警戒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建委、市总工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6. 在劳动保障监察领域的事中监管中,创新试点实行“承诺备案制”。鼓励所有与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限相对应的,具备条件的市属企业,在学习和了解掌握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自行对照检查后,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交《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问卷》和《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承诺书》。承诺书经书面备案并公示后,在承诺期内,可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中监管方式,以承诺备案式的信用监管覆盖日常监管,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同时,重点加强日常政策辅导和咨询,督促并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如果一年内没有投诉或举报,优先纳入A级单位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建委、市总工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五、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总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7. 扩大商标注册窗口受理业务范围。将商标注册窗口业务扩大至24项,覆盖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申请等商标注册基本业务,增加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导企业进行网上自助申请注册,鼓励我市市场主体商标注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8. 加强商标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商标品牌培训推广平台,加大商标培训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商标注册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商标注册维权服务函》、《商标注册申请指南》的提示作用及“一所多标”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有效商标注册;以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大宣传活动为契机,加大对我市知名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商标社会影响力,发挥品牌效应;充分利用长春市品牌商标培训推广平台,加大对市场主体商标注册、运用和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企业商标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9. 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商标质押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开展银企对接和中介评估机构与企业对接,同时拓展质押方式,在传统质押方式基础上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为企业运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由市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收取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息的10%,补偿总额按贷款人实际发放贷款给借款人的户数计算,每户每年不超过30万元;如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由第三方担保,则上述风险补偿给予担保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0.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结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加强商标日常监管,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为我市企业异地商标维权提供帮助,进一步提升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效率,加快商标品牌建设进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1.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重点加快知识产权执法分局建设,构建起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权力职责,加强业务整合和人员融合,明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效能,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我市知识产权法庭作用,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能力。(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法院;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2. 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专利周”为载体,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加强三大展会和电商执法维权,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在企业中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与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提升企业保护意识和能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举办专利执法培训班,广泛开展维权援助活动;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3.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继续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工作,协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开展对接辅导,积极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持优秀专利技术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参加国家专利奖评选,组织开展国家、省专利奖宣传动员和项目推荐工作,对推荐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和准确;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建设工作,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并做好复核评审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4.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北方平台作用,利用北方平台整合高校、企业、科研院所、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各方面资源,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发展,为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依托知识产权产业促进中心,开展专利运营、成果转化、金融投资等工作,通过资源整合全程助推企业发展,倾力打造本土特色创新载体平台,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产业链深度服务,为发明创新与产业制造提供嫁接桥梁。(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长春新区、净月开发区;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六、包容普惠创新(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45. 推广新能源汽车。结合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公共充电桩;2019年,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6. 严格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暂设不得使用散煤燃料;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限:长期)
  47. 继续推进城市绿化、硬化或覆盖处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牵头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建委;配合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长期)
  48. 打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实行“一河一策”,削减污染负荷,保护河流自然生态;推进实施伊通河、饮马河、卡岔河水体达标方案,改善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市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河长办、市饮马河河长办、榆树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9. 巩固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落实《长春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持续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实现城市“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牵头单位:市伊通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50. 提升城市污水收集处理水平。委托编制《长春市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2018—2035)》,采取走访调研、专题研究、搭建模型、管网物探等方式,确保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等完成辖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规自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51. 加强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对发现的排水管线错接、私接等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线索、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自局、市城市管理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52. 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详查,10月末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基础信息采集和初步风险筛查,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规自局;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53. 强化土壤重点行业企业监管。根据《关于加强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确定发布2019年度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监督指导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排查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规自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54. 推动货运车辆年检和年审合并,并允许普通道路货运车辆异地办理。(牵头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已完成)
  55. 取消总质量4.5吨(含)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完成时限:已完成)
  56. 加大企业高层次人才供给。以服务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和用工需求为重点,依托产业园平台,联合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其国内外服务网络,策划高层次人才招募计划,同时充分利用本地高校资源,扩大高层次人才供给渠道;建立企业产业合作平台,优化高层次人才配置。(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公积金、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57. 全面落实企业留人扶持政策。落实面向企业的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企业稳岗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一次性奖励等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以企业为主体吸纳劳动力的内生动力。适应企业季节性用工,探索实施灵活的工时制度。同时,引导培育和谐劳动关系,适时提高薪酬待遇,增强企业留人的凝聚力。(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社保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58. 落实加强企业紧缺型人才引进后续服务,落实企业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接续业务,紧缺型人才引进后子女就学扶持政策;落实紧缺型人才引进后子女本地就学、学籍落实等办事服务;落实人才引进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增强企业人才引进的吸引力;建立人才落户、住房、配偶就业及子女就学等手续办理联办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政数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公积金、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59. 研究探索人才举荐制度。优化人才政策,大力实施“采兰计划”、“强师计划”、“633计划”。(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外办、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规自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0. 完善现有人才政策并将其汇总编制。积极引进外国高级人才和一般急缺技能人才。设置岗位类别,出台动态人才目录及配套的工作指引。加强民营企业高端人才激励,为长春引才、用才、留才提供保障支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规自局、市房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市公积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1.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高级人才寻访等形式引进人才。实施“长春市引才激励项目”对为我市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2. 企业引进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省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长期)
  63. 提供人力资源全业态服务,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为平台,推进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工企业深度交流沟通,及时为企业壮大发展提供全程的人力资源招聘、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全业态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4. 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供政策环境,依照《推进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8〕36号),为产业园入驻企业在房租补贴、装修补贴、引才奖励、创新扶持奖励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配套奖补资金,打造长春人力资源企业知名品牌,提升产业对外辐射和扩张的能力。(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5.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没就业高效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发放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社保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6. “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电话咨询。人社部门各类服务对象免费享有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人事制度、人才建设、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网上办理等业务,人工服务为5×8小时,自动语音服务为7×24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按照职能进行责任分工,由各级财政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7.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免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大力推动城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业、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十三五”时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8. 劳动保障监察。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69.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入参保范围,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依法参保缴费的单位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落实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16%,职工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社保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0.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缴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医保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1. 实施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图书馆、文化(艺术)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长春市图书馆、长春市群众艺术馆免费开放每周不低于66小时,县(市)区图书馆每周不低于56小时,县(市)区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室)每周免费开放不低于42小时;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开放时间每年不低于10个月。(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已完成)
  72. 开展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全年送演出下基层250场。利用流动文化车开展图书借阅、文艺演出等流动服务。(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3. 开展公众免费阅读服务。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社区阅读中心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借阅服务;每年举办阅读推广公益活动100场,评选长春市十佳借阅之星,培养领读者。(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4. 开展数字文化服务。各级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站点实现宽带网络接入。向公众免费提供多种数字出版物。实现社区都有公共电子阅览室,行政村都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站点。(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5. 举办长春文化旅游节庆。办好长春冰雪旅游节和长春消夏艺术节,拉动旅游市场。(牵头单位:市文广旅局;配合单位:市外办、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6. 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建设一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逐步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开展农村居家养老邻里志愿服务;健全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完善养老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养老机构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自局、市建委、市政数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7. 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法人,变更诊疗科目等事项的材料审核。加强事前业务指导,保障医疗机构递交的审批材料合格率达到100%;及时处理长春市“证照分离”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卫生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答复办事群众咨询;全面实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健全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建立卫生健康系统“黑、红”名单制度;对失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卫生健康系统诚信意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8. 新增普惠性幼儿园15所。指导县市区依据《吉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理(试行)》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2019年年底前完成市级备案及抽检;新增义务教育网点学校;贯彻执行《长春市规划区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2017—2035)》,2019年启动4个城区新增教育网点建设项目,统筹我市教育资源配置,完善教育网点学校建设;持续推进小学生课后免费托管服务“蓓蕾计划”,深入探索发挥“蓓蕾计划”的教育功能;完善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做好交通疏导和安全保障;启动“蓓蕾云”大数据信息平台;健全第三方机构准入制,成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纪检部门、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第三方机构准入评审小组;建立评审小组审批、学校监管、家长监督的工作机制,各学校在本地政府指导下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准入机制,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蓓蕾计划”服务的管理工作,以保证“蓓蕾计划”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妇联、团市委、市机关工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79. 制定长春市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已完成)
  80. 制定基本公共服务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办法或措施,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开展年度统计监测。(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限:长期)
  81. 进一步落实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政策,确保市属公益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公示开放时间;长春市体育馆、长春市五环体育馆、长春体育场、长春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6小时以上;会同教育局推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向公众开放;协调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对老年人、残疾人和青少年等实行优惠;全民健身日当天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牵头单位:市体育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完成时限:长期)
  82. 组织开展“全民冰雪季”、“全民健身百日行”、“全民健身日”等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五进”活动,举办科学健身指导讲座、社区体育管理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不断巩固城区“十分钟体育健身圈”成果,为城区、乡村配备健身器材;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加大我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健身场地设施服务功能不断增强,惠及城乡居民。(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完成时限:长期)
  83. 对于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给予100%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法律服务。(牵头部门: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日常工作)
  84.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全市交通基础设施覆盖面和服务网。(牵头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完成时限:根据年初计划完成)
  85. 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和给予实物配租两种方式,对我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施住房保障;对城镇低保、低保边缘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市房管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已完成)
  86. 健全公租房轮候机制。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完善公租房轮候政策,房源清退后立即组织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进行配租。(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完成时限:已完成)
  87. 推进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长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每年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优秀的,给予其运营机构适当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规自局、市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88. 组织开展“双创”主题活动。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创响中国”系列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创科创投高峰论坛、创客集市、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等系列活动,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提升“双创”活跃度和创新创业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89. 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服务水平与孵化能力。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具备一定科研基础的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孵化器。推动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为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检验检测、财税会计、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推进长春新区、吉林大学、长春光机所和国信农业等国家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0. 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创业投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1.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大力培育、精准扶持一批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质量增优。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牛羚、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或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2.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具有引领和提升产业发展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创新产品,整体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技术水平;支持一批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有行业带动示范意义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及产业化,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3.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专项等国家科技项目且已在我市转化实施的,自该项目在我市转化实施之日起,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配套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4. 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市场化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且获得相关认定的。(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5. 支持民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掌握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且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民营企业,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6. 支持企业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功能区及园区主导产业, 按照市场化和自愿原则,抱团建设行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细分领域的产业技术路线图及科技创新推进工作任务,推进产学研用深入合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7.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支持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8. 支持建设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民营企业新获批(授牌)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99. 支持搭建产学研用合作服务平台。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优化政府购买创新服务方式,规范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支持高校院所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企业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创新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00. 搭建企业进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定期组织企业家与在长高校的科研团队、技术人才开展交流,消除科技成果信息不对称,促进技术创新供需对接,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市属高校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制定的政策,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切实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01.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和经认定的长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助,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02. 促进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及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重点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在我市独立或联合实施完成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03.包容审慎监管创新。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设置1—2年的包容期,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审慎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人员转化收益分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创新动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104. 组织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理内容及收费公示情况开展自查,现有收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按规定时限停止征收以及是否按规定降低相关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已领购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是否按规定要求公示收费情况、宣传清费优惠政策等,自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对报送的结果和意见汇总梳理审核后,将依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查结果,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清理。第一批拟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等停征、免征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0月底)
  105. 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在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公布长春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负责在门户网站以及收费窗口明显位置公布本系统、本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1月底)
  106. 严格按照明确的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开展好减税降费监督检查工作。牢固树立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也是加重企业负担的监管理念,切实加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评估,及时查找和督促整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确保政策执行更加规范,税费项目公开透明,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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