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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0〕47 号

时间:2010-10-10 15: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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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2017年12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长府发〔2017〕16号)文件,公布此文件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厅字〔2009〕16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及划转编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1号)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市对县(市)区垂直管理的体制。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及相关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编制随职能走、人员随编制走”的原则,对原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食品等执法监督职能和人员进行剥离,一次性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此为基础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队伍。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此次调整职能工作中,要本着服从大局、有利于工作、确保稳定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划转移交和衔接配合等工作。

  二、职能调整及相关工作任务

  (一)职能划转。将卫生部门负责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门。职能移交时点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接手续签字确认时间为准。

  (二)编制划转。根据卫生监督所相关职能、科室职责分工、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具体工作量等情况,综合测算研究确定卫生监督所划转编制数量。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按50%的比例划转,其中卫生监督所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并设置(卫生防疫站)的双阳区、九台市按25%的比例划转。

  (三)人员划转。卫生监督所的实有人员(含超编人员)总体上按确定的编制比例划转,同时兼顾年龄、学历、性别、职称等人员结构问题。其中,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兼职监督人员原则上按70%划转,单位领导按分工划转,行政后勤人员按50%划转,其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划转。划转人员须为在岗、在册人员,离(退)休和单位借用人员不划转。

  (四)经费资产划转。人员经费按确定的编制比例进行基数划转,资产按确定的编制比例结合实际情况划转。办公用房依据编制划转比例和工作需要,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城区新设立的派出机构所需办公用房由城区政府安排解决。债权、债务按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参考资产和办公用房的划转情况合理划分。

  三、机构设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市对县(市)区垂直管理体制后,设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城区、开发区分局和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市、县(市)区、开发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分别隶属于市、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业务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分局领导干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免,征求开发区意见,人事编制工作以开发区为主,由开发区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重管理,经费资产等由开发区负责,组建分局及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所需编制、人员均由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调剂解决。

  为切实落实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属地综合监督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划转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三定”准备工作、提出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机构设置编制配备方案意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操作办法、标准条件、移交手续、相关要求等。

  (二)划转交接阶段。划转交接工作由市里统一组织进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划转、监管机构组建,以及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三定”规定制发工作,指导县(市)区卫生局“三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具体人员划转接收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有关财务资产划转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操作实施工作;有关人员和资产划转工作由市监察局实施监督;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三)时间安排。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编制人员划转交接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资产划转交接及经费核准确认工作在12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此次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工作涉及到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市政府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服从大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我市食品安全。

  (二)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划转调整工作涉及人员、经费、资产等多个方面,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坚持工作程序和标准。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坚决防止借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此次划转交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发扬风格,密切配合,积极协调解决划转交接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关于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及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及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及划转编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1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食品监管职能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市政府调整食品监管职能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维护大局、保持稳定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原则;坚持积极协作、互相支持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职能划转

  将卫生部门负责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门。

  职能移交时点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接手续签字确认时间为准。

  四、编制人员划转

  市卫生监督所按50%的比例划转;双阳区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和九台市卫生防疫站按25%的比例划转,其他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均按50%的比例划转。按此比例,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总计应划转编制384名、人员416人。

  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实有人员(含超编人员)总体上按确定的编制比例划转,同时兼顾年龄、学历、性别、职称等人员结构问题。其中,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专、兼职监督人员原则上按70%划转,单位领导按分工划转,行政后勤人员按50%划转,其余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划转。划转人员须为在岗、在册人员,离(退)休和单位借用人员不划转。

  划转人员须为市和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机构编制冻结前具有合法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在编在岗人员。市、区冻结时间为2009年5月20日;县(市)冻结时间为2010年6月3日。

  五、经费划转

  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2010年预算经费不划转,划转人员的工资、公用经费仍按现有渠道由原单位保障,时间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划转人员按2010年政策规定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确定经费的划转基数;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以2009年实际支出数加2010年一般预算支出增长比例的标准核定。县(市)区以此为基数上划市财政。2011年划转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标准核定。

  市和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划转移交的各类人员工资及津贴补贴,均按市统一规定,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审定后,关系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纳入市财政统发。

  六、资产划转

  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专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等办公设备按确定的编制比例结合实际情况划转交接。在资产划转过程中,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审批手续后,统一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债权、债务按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参考资产和办公用房的划转情况合理划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将本单位全部资产清单,交市、县(市)区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依照确定的编制划转比例,确认应交接资产;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根据确认的移交资产,填列资产无偿转让审批表,经市、县(市)区财政局批准后,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办公用房划分

  办公用房依据编制划转比例和工作需要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合理划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城区新设立的派出机构所需办公用房由城区政府安排解决。

  八、方法步骤

  此次划转调整工作要抓紧进行,稳步实施,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编制人员划转交接工作要在10月底前完成;资产划转交接及经费核准确认工作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

  (一)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将划转交接需要审核的相关文件、机构编制管理证、人员名册、资料清单和全部资产清单等,分别报相关部门预审。

  (二)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精神做好组织领导、思想发动、工作落实等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三)市和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将机构编制冻结前在编在岗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天,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确认具体人员名单。

  (四)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按照人员划转的比例和相关要求,组织职工抽签,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商一致后,向市人社局提交划转人员名单。市人社局对划转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划转人员名单。

  (五)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各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资产清单,依照划转比例,提出将要划转的现金、银行存款数额、专用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等资产交接清单,经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确认后,各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填列资产无偿转让审批表。经市、县(市)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各级政府主持交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监交,财物正式移交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核准划转人员经费。

  (六)市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相关手续。

  (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办公用房。

  (八)市监察局负责对全过程实施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服从大局、稳步推进。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划转移交和衔接工作,保证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及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科学组织、着眼未来。在接收划转中,各部门要注重研究和妥善解决调整划转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要和难点问题的处理,既要考虑当前,更要着眼未来,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有利于监管工作和队伍建设出发,认真解决划转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调整划转工作稳妥顺畅。

   (三)依法办事,严肃纪律。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办事,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决杜绝违反政策、突击提干、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的发生。

  (四)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在划转交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主动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做好各项划转交接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借职能调整之机推诿、弱化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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