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text-align: center"><font color="#ff0000"><span style="font-size: 60px; font-family: 宋体; color: red; letter-spacing: 1.3pt; mso-font-width: 75%">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font></p>
<p align="center"><font size="4">长府办发〔2010〕41 号</font></p>
<hr color="#ff0000" />
<p style="font-size: 28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weight: bold; text-align: center; font-color: #33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br>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3pt"></p>
<p>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p>
<p> 今年七月份以来,我市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造成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给部分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困难。按照省委、省政府抗洪救灾“五个确保”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洁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医治”,现将《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p>
<p align="right">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p>
<p align="right">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p>
<p style="font-size: 28px; font-family: 微软雅黑; font-weight: bold; text-align: center; font-color: #333">长春市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font></p>
<p></p>
<p> 第一章总则</p>
<p>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受灾群众安全过冬,根据省、市抗灾救灾工作总体部署,按照“五个确保”和“五有”要求,制定本办法。</p>
<p> 第二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p>
<p> 第三条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建立相应组织机构,严格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p>
<p> 第四条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核查灾情,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鉴定,根据受灾程度给予相应的救助。</p>
<p> 第五条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照个人申请、评估鉴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初审、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建档立卷等程序严格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p>
<p> 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p>
<p> 第六条救助范围主要包括这次洪涝灾害导致住房损毁以及吃饭、穿衣、饮水、过冬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要把城乡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作为救助重点。</p>
<p> 第七条城市受灾低保户,每户一次性发放500元基本生活补贴。在此基础上,从11月份开始,每户再一次性发放300元过冬补贴。</p>
<p> 第八条农村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符合条件能够纳入低保的,要及时纳入低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生活确需政府救济的,视受灾情况每人一次性发放200—500元生活补贴。其中,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500元生活补贴。根据农村受灾群众入冬衣被、烧柴、取暖等实际需求,靠自身能力无法安全过冬的,每人一次性发放100—300元的越冬补贴。其中,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300元越冬补贴。</p>
<p> 第九条对因受灾无亲可投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可以安置到城乡社会福利机构,并保证与福利机构现有人员同等待遇。对于接收超过10人以上的民营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p>
<p> 第十条对因灾倒塌的房屋要及时组织重建,过水损坏的房屋要在原有基础上及时进行修缮。要保证重建房屋建筑质量和建设标准。重建房屋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平房重建标准为:水沉砂基础、钢筋混凝土地梁、砖混结构砌筑、轻钢或木制屋架、普通水泥瓦屋顶、单框双玻璃钢窗、防盗进户门。楼房建设标准由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自行确定。农村损坏房屋要在2010年9月底前全部修复,新建房屋要在10月31日前投入使用。重建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前,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严格验收,确保受灾群众住上放心房。</p>
<p> 第十一条城市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要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每户在省里补助基础上,市、区两级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重建顺利完成。对暂时不能解决固定住房的,可通过廉租房过渡安置或发放租房补贴的形式予以解决。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不超过500元,发放时间从租房行为开始时计算,待取得固定住房时截止,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p>
<p> 第十二条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纳入当地泥草房改造计划,同时每户在省里补助基础上,市、区两级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确保重建顺利完成。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重建和修复因灾损毁住房。对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建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从租房行为开始时计算,到取得固定住房时截止,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月。</p>
<p> 第十三条倒房重建的,国土资源、规划、房地、建设、林业等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p>
<p> 第十四条城镇受灾居民搬入新居后,原有因灾倒塌房屋使用权属问题,由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处理。</p>
<p> 第三章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和监督</p>
<p> 第十五条救助资金主要由国家救灾资金、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构成。</p>
<p> 第十六条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民政部门或社会事业发展部门设立抗灾救灾专户,救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市慈善会下拨到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和慈善会,最后统一拨付到抗灾救灾专户,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及时下拨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p>
<p> 第十七条救助资金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发放程序,建立发放台帐和发放明细,确保每一笔救灾款物都能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根据群众需求,既可以发放现金,也可以发放等价实物。发放实物必须经政府统一采购,确保标准和质量。</p>
<p> 第十八条要加强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救灾款物的,要严肃查处。</p>
<p> 第四章附则</p>
<p>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p>
<p>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p> 主题词:民政 救灾 办法 通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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