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17年12月29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长府发〔2017〕16号)文件,公布此文件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13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长人社〔2010〕55号)要求,按照《长春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规定,结合目前长春市统筹地区的基金结余等实际情况,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长春市本级及榆树、农安、德惠、九台等四县(市)失业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即参保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