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长春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效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关于2007年在全省各县(市)、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建立起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在全市城区全面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各城区和开发区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确保我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2007年2月1日全面正式启动。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各城区要尽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科学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即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下的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少于5人;农业人口10万人以上的原则上不少于7人,最多不超过12人。人员编制可从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办公用房和配备计算机等设备,保证工作需要。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相关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任务,建立规章制度,规范程序操作,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统计、报表等工作。
三、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农民缴费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区为统筹单位,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试点启动前的各项筹备工作,要在2006年12月15日前召开动员大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扎实做好参合农民缴费工作。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以家庭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派出或委托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安排时间、地点,实行上门服务。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要将筹资工作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边宣传动员边缴费,正确引导农民参合。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宣传,提高宣传效果,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知晓率和参合率。参合农民缴费工作要在2007年2月15日前全部结束。
四、全市实行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07年在全市各县(市)、区实行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即采取《意见》中“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的补偿模式与“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二”的补偿方案。针对农村部分贫困人口收入水平低、参合难度大的实际,注意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机结合和互补,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形式,重点解决好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五、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
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对设有乡(镇)的城区参合农民,省财政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3元标准补助,对其中农业人口数量较大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城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原则上不少于每人每年27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区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总的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得低于50元,有条件的城区可适度提高财政补助和筹资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拨付到位。
六、切实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要选择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建立健全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在基金的使用管理上,实行区、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七、努力减轻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按照《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各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原则、标准及程序,确定区级(含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严格执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和《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试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参合农民提供比较优质和费用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和提倡使用中医药。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探索农村药品供应模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八、加快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和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个契机,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促进农村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