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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经济委员会
(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4〕40号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经济委员会(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委〔2004〕25号),撤销长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组建长春市经济委员会,挂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经济运行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指导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及非国有经济发展,进行区域经济调节的工作部门。同时,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撤销长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调节经济运行、工业生产综合管理、行业规划管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服务和口岸协调工作职责划入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二)将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民营经济发展管理服务职责划入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三)将原市农牧产品及食品产业发展办公室承担的农牧产品及食品产业发展管理服务职责划入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四)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划入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业发展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拟订全市工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推进企业战略调整与升级;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协调指导全市城区集体经济发展;联系市手工业合作联社。
  (三)组织起草工业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研究拟订除生物医药、光电子信息产业以外的工业行业规划、行业政策,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以外工业企业投资方向;研究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规划;协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限额以上需报省和国家审批或备案的技术改造和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工作,负责市投资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和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纳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总量平衡;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铁路、公路、航空、水路等运输和外贸货运,综合管理全市联合运输工作;负责全市口岸协调工作。
  (七)负责工业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节能、节水工作。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负责全市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和服务,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及非国有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指导全市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不含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培训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市经济委员会内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委机关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息、政务、督查、档案、机要、提案、议案、信访、保密、软环境、保卫、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政策法规处)
  综合分析近期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及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提出重点发展的行业,参与研究拟订利用外资有关政策;协调指导全市城区集体经济发展;负责起草委内重要的综合性文稿;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市企业信息化工作;协调拟订委内有关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和经济法规;承担委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宏观指导企业(不含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援藏工作领导小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口支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经济运行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经济管理体制方案和运行机制,制定应急协调工作预案,负责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生产、供应、进口和调运的组织和综合协调,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经济运行调度资金;组织协调军工科研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负责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监控、协调及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除国家、省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全市重大投资、生产项目的地产品配套工作。
  (四)技改投资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家和省财政资金支持以外的重点工业行业生产力布局、重点产品结构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企业投资方向,组织编制并实施除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以外的工业领域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非政府投资项目备案制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协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限额以上需报省和国家审批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工作,负责市投资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工业投资各项鼓励政策以及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对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五)技术进步处
  研究制订和落实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协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限额以上需报省和国家审批或备案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工作,负责市投资的限额以下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跟踪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创新、新产品试生产(新技术推广)等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投资方向;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产学研联合工作。
  (六)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研究提出工业企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工业节水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设备改造;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近期经济运行中燃料(煤、油、天然气等)的综合协调及产需衔接工作;负责全市乙醇汽油及散装水泥推广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企业设备管理工作。
  (七)电力处
  研究制订全市电力工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近期电力行业运行调控目标,监测分析电力运行态势;组织协调解决电网运行、电力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应急调度和重点用电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方面的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工作;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电网建设规划工作;指导“三电”管理工作。
  (八)交通邮电处
  贯彻国家、省交通、邮电、物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多种运输方式运行中的组织协调;协调全市铁路专用线共用和铁路道口管理,协调处理全市运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的管理,规范联运代理服务经营行为,实施联运行业管理;负责外贸货物运输的协调工作。
  (九)口岸工作处(市口岸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市口岸建设规划和口岸设立申报工作;协调处理口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口岸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联系长春航空口岸、铁路货运口岸,组织协调口岸通关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口岸畅通和安全。
  (十)行业规划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除汽车、农牧食品、生物医药、光电子信息产业以外的工业行业规划及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研究拟订地区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研究提出促进本行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本行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项目的行业审查、申报并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使用和评奖推荐工作;负责办理生产国家限制类产品企业的工商注册前行业核准及备案工作;负责《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化武器公约》议定及履行公约的相关工作;负责联系工业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其改革和调整;负责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十一)县区工业经济处
  参与研究制订全市县域经济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及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全市县区工业经济发展的规划和目标,协调解决县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综合分析县区工业经济发展态势,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市县区工业经济的生产经营指导工作。
  (十二)资金协调处
  综合协调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税务等方面的政策性问题;研究、监测工业经济运行中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益情况,以及实施财政、金融政策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筹措、活化生产流动资金和市场营销工作;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债券转股权和债务重组工作。
  (十三)汽车产业规划发展处
  研究国家、省汽车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国际国内汽车行业发展动态、经济技术发展动态、市场信息,提出全市汽车产业发展形势分析报告,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研究提出全市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的战略;研究拟订我市支持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汽车零部件总体发展规划;监测全市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和重点企业运行动态;负责汽车行业资料统计工作;实施全市汽车行业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区域内的合理布局;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十四)汽车产业协作服务处
  开展全市汽车行业招商引资、市场开拓、组织考察、合资合作洽谈等方面服务工作;掌握一汽发展战略的调整动向,做好地方产品为一汽集团配套的服务工作;指导、衔接全市汽车零部件企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和汽车产业的融资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汽车行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市汽车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协调解决全市汽车行业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联系相关行业协会;管理长春汽车产业专项网站。
  (十五)汽车产业园区和出口基地管理处
  负责汽车产业园区和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的前期准备、申报、协调工作,以及中期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一汽辖区自行管理的措施、办法,指导一汽软环境建设;负责汽车产业园区及国家级出口基地的协调管理工作。
  (十六)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处(市非国有经济发展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有关贯彻实施情况;研究起草有关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了解掌握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分析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动态,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战略,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确定基金使用方向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重点项目建设、企业布局;推动非国有经济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负责中小企业的统计工作。
  (十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处
  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促进建立和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上市的相关工作;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掌握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流向及使用情况;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中小企业对外经济交流合作和招商引资活动。
  (十八)中小企业服务创新处
  负责服务体系建设,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服务;指导中小企业技术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推广产品质量创新;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工作;负责中小企业诚信制度、创业基地和园区建设;指导全民创业、创业辅导、创业培训、人才引进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广泛吸纳社会人员就业工作;负责指导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中小企业减负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
  (十九)农牧食品工业办公室(市农牧食品工业办公室)
  研究制订全市农副产品加工工业、食品工业及牧业产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发展政策;负责全市农副产品加工工业、食品工业及牧业产业的综合规划协调和重大项目的论证、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及落实工作;实施全市农副产品加工工业、食品工业及牧业产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平衡,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制订地方行业规范,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和推进农业产业化;负责农牧食品加工基地园区建设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组织指导行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名牌;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二十)中省直企业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协调驻长中省直企业的规划和发展,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链的延伸、经济协作及与地方企业重组联合;协助解决驻长中省直企业及外埠企业经济运行中的具体问题,监控、分析、预测企业经济运行;负责驻长中省直及外埠企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汇报、反映驻长中省直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参与编制驻长中省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专项规划、计划,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下放到地方的中央及省直属工业企业的交接处理工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工资、医疗保险、统计和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作;指导全市除国资委监管外的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培训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汽车产业规划发展处、汽车产业协作服务处、汽车产业园区及出口基地管理处对外合称市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
  派驻纪律检查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115名(含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纪检监察专项行政编制2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1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干部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市农牧食品工业办公室主任职数各1名,其中,市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和市农牧食品工业办公室主任可配备局级领导干部,可分别兼任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副主任。市口岸办公室主任可配备副局级领导干部,可兼任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副主任,占处级领导干部职数。
  五、其它事项
  (一)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工业技术改造和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市投资的限额以下项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省以上财政资金安排的和市投资的限额以上需报省和国家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管理工作,其中,市投资的限额以上需报省和国家审批或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进行项目的前期可行性评估与论证。由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
  根据我市乙醇汽油生产和推广普及工作的实际需要,成品油的流通监督管理职责暂时由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承担,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市商务局负责。

时间:2004-10-13 09: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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