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长府发〔2001〕4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集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3.1%。
二、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
三、上述两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由参保单位依法分别缴纳。
四、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