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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
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1〕36号

时间:2021-11-12 11: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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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长春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长府发〔2001〕4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05〕7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43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和生育保险筹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筹集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3.1%。

  二、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4%。

  三、上述两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由参保单位依法分别缴纳。

  四、本文件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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