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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0〕14号

时间:2020-07-03 09: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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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联〔2020〕512号)要求,切实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主动进行帮扶,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细化政策、精准有效实施,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1. 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对已经减免的,免租期不足3个月的予以补足;租金已收取的,可以抵交后期租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下半年再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中央、省属在长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的,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市属国有企业因减免租金影响企业经营业绩的,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减免的租金视同利润对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倡导大型商贸企业带头为商户减免或缓缴租金,带动全领域减免企业租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 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商业联合会、饭店餐饮烹饪协会、美容美发协会等商贸领域行业协会,向行业内会员企业发出减免缓缴租金倡议,为租户切实减轻负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4. 地方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及以上租金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市金服平台对在吉林省银税互动平台取得的信用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范围为2020年以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及以上租金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等运营企业,有新增贷款需求的,通过市金服平台给予担保增信,降低担保费,帮助企业落实贷款,给予短期委贷支持并按余额给予利率优惠。对这类企业有倒贷需求的,给予短期过桥委贷资金支持,并适当降低利率。发挥风险缓释基金作用,加大对企业扶持力度。(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7.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载体、返乡企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及以上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出租人减免所对应的2020年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9. 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吉林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 指导督促法人金融机构运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1万亿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等政策,积极增加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严格执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自2020年6月起,人民银行按季购买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的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按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本金的40%确定支持额度,促进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投放,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吉林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 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吉林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 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在其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其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本金和应付利息给予延期支持,做到“应延尽延”,免收罚息,最长延长到2021年3月31日。人民银行通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对落实政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其已办理延期贷款本金总额度的1%进行激励。(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吉林银保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 由长春融资担保集团设立“惠租保”产品,对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双创基地等经营场所为租赁使用的服务型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免实物资产抵押,担保费率不超过1.5%。(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4. 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 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 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起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安排
  (一)要加快组织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统计调度本地区、本部门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按要求形成落实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发改委。小微企业划型根据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内容执行,具体由各相关部门商工信部门确认。
  (二)要强化责任意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国有房屋出租单位主动与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沟通减免事项,简化办理程序,加快落实,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在本方案正式印发后一周内,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要强化对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服务业行业范围
  

服务业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服务业行业的划分,企业主营业务属于下列行业(附行业代码)的为服务业企业。
  1.批发和零售业(F5111—F5299)
  2.交通运输业(G5311—G5829)
  3.仓储和邮政业(G5910—G6090)
  4.住宿和餐饮业(H6110—H6299)
  5.信息传输业(I6311—I6490)
  6.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11—I6599)
  7.金融业(J6610—J6999)
  8.房地产业(K7010—K7090)
  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7111—L7299)
  10.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7310—M7590)
  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N7610—N7990)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8010—O8290)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8610—R9090)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