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政务服务 一网搜 登录| 注册
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网 English Русский 한국어 日本語 站群导航
关闭

行政区划

开发区

部门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 >  政务动态

我市出台《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条措施》

时间:2025-10-13 09:58 来源:
【字体:

  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涉企行政检查是否规范、高效、透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感受,也关系着营商环境的优化和城市竞争力的提升。为了切实给企业减负,我市于近日制定出台《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条措施》,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十二条措施》的制定,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减轻企业负担的系列决策部署精神,紧密结合长春实际,致力于构建一套“事前明标准、事中强规范、事后严监督”的全链条管理体系,真正让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
  公布检查事项
  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
  此次出台的《十二条措施》站在企业视角,没有任何“官话”“套话”,真正以企业“所需”来谋划政府“所为”,都是企业普遍关注、关系企业发展的干货。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承伟表示,《十二条措施》出台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一条条让企业可感可及的具体举措,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真正做到“无事不扰、有需必应”,让执法既彰显力度又不失温度。
  《十二条措施》用通俗的语言,明确列出了企业可以拒绝检查的几种情况:一是检查事项不在清单内,检查事项未纳入公布的清单或入企后未一次性告知检查事项;二是检查未备案,通过扫码等方式核验发现检查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三是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码;四是检查超限次,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多项检查未进行合并,多个部门相近时段的检查没有联合一次进行。对同一企业的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2次。
  提升精准度
  首次提出分级分类监管
  《十二条措施》中首次提出推行分级分类监管模式。依据行业领域监管风险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守法和社会评价等维度,将企业由高至低划分为A、B、C、D四类,实施动态调整。该模式将涵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各类行政检查,大幅提升涉企检查的精准度。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采用‘风险+信用’的行政检查模式,对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级分类监管,实现对企业的差异化精准检查。”据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左岩介绍,对于安全风险低、信用等级好的企业,力求做到“无事不扰”、少检甚至不检;相反,对风险高、信用差的企业,不仅要检、更要严检,这样才能在为企业减负松绑不越位的同时,又能保证正常监管不缺位。
  监管“数智化”
  鼓励企业申请“无感监管”
  企业有所求,政府有所应。为最大限度减少入企现场检查、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我市积极推广“无感监管”,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凡是能够通过书面核查、图片资料、信息共享、视频监管、智慧管理等方式实现“无感监管”的,不再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同时,鼓励企业主动申请“无感监管”,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对可能存在的问题,主动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通过图片、视频等形式接受检查,并获取整改指导。
  此外,为了更好地让企业轻装上阵,我市严控专项检查的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持续纠治“运动式”检查。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大力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处长赵勇介绍,同部门多个检查事项要合并,相近时段多部门按照“谁发起谁牵头”的原则开展一次性联合检查,像抽盲盒一样抽取要检查的企业,再随机派工作人员去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同一企业开展部门联合检查不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反馈渠道多
  遇不规范检查可直接投诉
  《十二条措施》明确规定,实行“执法+服务”模式,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轻微违法企业,更多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推行“首违不罚”。严管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任性检查;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同时,依托吉林省一体化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系统,整合各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监管平台,推动分级分类监管、“综合查一次”等场景应用,促进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违规行政检查快速预警,及时监督普遍、高发问题。
  “本次出台的《十二条措施》充分彰显诚意,诚邀广大企业通过多渠道发声,及时反馈行政检查中的问题与不妥,确保《十二条措施》实施不偏向、不走样。”左岩表示,企业遇到不规范检查行为时,可通过三种渠道投诉反映:一是通过政府网站公布的电话、邮箱提交意见建议;二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三是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反映问题。同时,建立投诉举报信息全程保密制度,无论哪种投诉渠道,均实行全程保密,便于广大企业监督。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十二条措施
 
  为坚决遏制并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等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对我市营商环境的认同感,制定如下措施:
  一、清理并公布检查事项,坚持清单之外无检查。所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面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监督。未经公布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入企检查要对检查事项一次性告知。凡是清单之外、未一次性告知的检查事项,企业有权拒绝。
  二、从严审批及备案管理,坚决杜绝随意检查。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县(市)区级的行政检查必须报县(市)区、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事后及时补批。除另有规定的,行政检查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所有检查必须履行备案程序,企业扫码核验发现检查未备案的,有权拒绝检查。
  三、严控行政检查资格,入企检查必须“亮证亮码”。任何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入企行政检查,必须亮执法证(警察证)、亮检查码,不亮证不亮码,企业有权拒绝。
  四、推行分级分类监管,不得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建立健全“风险+信用”的行政检查模式,依据行业领域监管风险和企业信用等级,综合守法和社会评价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推进精准检查。对安全风险低、信用等级好、综合表现好的企业,原则上全年“无事不扰”。
  五、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减少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企业,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合并一次进行,多个部门相近时段的检查,按照“谁发起谁牵头”的原则,联合一次进行。除上级另有规定的,对同一企业的联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能超过2次。凡是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六、严格规范专项检查,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严控专项检查的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持续纠治“运动式”检查。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防止检查“走过场”。经评估确需开展的专项检查,经审批备案、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七、积极推广“无感监管”,减少入企现场检查。凡是能够通过书面核查、图片资料、信息共享、视频监管、智慧管理等方式实现“无感监管”的,不再现场检查。鼓励企业积极申请“无感监管”。
  八、实行“执法+服务”模式,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对轻微违法企业,更多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推行“首违不罚”。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指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不能简单一罚了之。对阻碍检查、拒不整改的,要严管重罚。
  九、严管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任性检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不得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不得乱查封、乱扣押、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不得将考核考评等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十、打造智能监管平台,确保行政检查精准高效。依托吉林省一体化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系统,整合各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监管平台,推动分级分类监管、“综合查一次”等场景应用,促进数据互联互通,实现违规行政检查快速预警,及时监督普遍、高发问题。
  十一、畅通问题反馈渠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政府网站公布电话、邮箱,实时收集企业意见建议。鼓励企业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行政执法监督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反映问题。建立企业和社会投诉举报信息全程保密制度。
  十二、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要严格履职,对存在监管风险的企业,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乱检查等问题及时纠正,并通过责令整改、公开约谈、通报曝光、调离岗位、吊销执法证件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