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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

时间:2020-06-05 0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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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共计78条,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610911292@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免罚清单》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0年6月25日。

  《清单》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含生产、销售、使用、仓储、运输等),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行政指导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清单》所称免予处罚,包括警告等所有处罚种类。《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改正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处罚。

  《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给予处罚。

  关注一

  下列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3.未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的;

  4.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5.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第十四条规定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

  关注二

  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或对引证内容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没有明确表示的;

  2.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确实取得专利权且专利有效的;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但内容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4.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5.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6.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的;

  7.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8.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在有效期内,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

  9.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

  10.已取得《农药广告审查表》且在有效期内,发布农药广告未标明农药广告批准文号的;

  11.已取得《兽药广告审查表》且在有效期内,发布兽药广告未标明兽药广告批准文号的。

  关注三

  下列违反电子商务、合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2.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5.格式合同提供方未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文本备案义务的;

  6.格式合同提供方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

  关注四

  下列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未突出使用的;

  2.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4.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的。

  关注五

  下列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4.建设单位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电梯使用标志的;

  5.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的;

  6.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接管单位的,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

  7.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许可范围、办公地址等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的,未按照规定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的,未按照规定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维护保养和故障记录的。

  关注六

  下列违反计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2.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的;

  3.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和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4.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关注七

  下列违反商品条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

  2.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

  3.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

  4.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

  5.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以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

  6.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

  7.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

  8.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关注八

  下列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4.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因疏忽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但被委托企业取得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关注九

  下列违反认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

  2.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3.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关注十

  下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2.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4.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6.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

  7.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8.未按规定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的,或者未保存到规定年限的以及记录不完整的,小作坊未按规定张挂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者人证不相符的;

  9.小作坊和摊贩未按规定进行生产加工经营的;

  10.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及时备案但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关注十一

  下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标签、说明书印制时存在瑕疵,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但不影响用药安全,没有主观故意的;

  2.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购销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

  3.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4.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报告的;

  6.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未按要求备案的;

  7.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销售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

  8.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关注十二

  下列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的;

  2.服务业的经营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关注十三

  下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消费明细的;

  2.未按照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3.市场开办者未审查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的;

  4.以营利为目的教育培训的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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