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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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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7年12月5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正   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落实“代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释义】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者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单位,是指我市对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拥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
  第四条【代建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是指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资金);地方财政各项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依托政府融资、贷款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工作原则】 代建项目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建设、使用、监督相分离,并遵循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等制度。
  第六条【管理主体】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代建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代建方式】 代建方式为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代建单位开始介入,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移交项目法人单位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
  第八条【代建单位选择】 代建单位的选择,实行名录制度管理。
  市政类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长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机构),在名录内,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选择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建管机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非市政类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录内,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共同选择代建单位,选择后由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第九条【名录管理】 代建单位名录,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
  申请进入名录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合同管理】 代建协议内容应包括:
  (一)各方的具体分工与权利、义务;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使用功能;
  (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工程建设进度安排;
  (四)建设资金安排计划;
  (五)项目质量安全保证、投资控制保证、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竣工验收、项目移交;
  (六)代建管理费的确定以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它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项目法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项目需求及必要性,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二)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提出建设标准及功能使用要求;
  (三)负责组织代建单位办理项目的各项手续;负责解决非市政类代建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落实;
  (四)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程设计变更,以及建设过程中所有的招标活动,监督项目建设;
  (五)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投资控制及财务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六)负责按协议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八)负责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及竣工验收,并报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建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建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选择市政类项目的代建单位;
  (二)组织签订市政类项目代建协议;
  (三)监督代建单位按照协议内容开展代建工作;
  (四)审核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五)监督代建单位关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六)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审核工程设计重大变更的申请;
  (八)监管代建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
  (九)负责代建项目技术方案审核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审核;
  (十)与项目法人单位共同组织对市政类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
  (十一)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在项目法人单位配合下,完成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手续的报批工作;
  (二)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
  (三)在项目法人单位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工程咨询、材料设备采购,设计、施工、监理等全过程招标工作;
  (四)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及代建管理费拨付意见,并上报项目法人单位或建管机构审核;
  (五)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核准,履行重大变更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承担主体责任,并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七)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并向项目法人单位和市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项目库】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筛选、汇总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十五条【代建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和项目必要性等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库中提出下一年度实施的代建项目,并拟定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代建项目工作计划(以下简称代建计划)。
  列入代建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等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材料移交】 代建协议签订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代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前期费用账目移交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前期手续办理】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负责人制】 代建项目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预验收。项目实施工作组组长由代建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约束】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后,项目法人单位、中标单位应当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调整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代建项目总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概算或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政类项目由代建单位会同建管机构、项目法人单位共同提出调整申请;非市政类项目由代建单位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对设计、概算及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支出预算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单位编制的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将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可向项目法人单位下达基建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用款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单位的意见,提出项目用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资金拨付】 市政类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项目法人单位会同建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资金。
  非市政类代建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前应当存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经代建单位确认后,直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资金。(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财务制度要求】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管理】 代建项目竣工决算后,如代建项目资金结余的,自筹资金按照出资比例退还项目法人单位,其余上缴市财政部门。财政全额拨款的,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前期费用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的前期费用支出,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后,将资金直接拨入项目法人单位,计入代建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八条【代建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要求及建管机构的支出费用,按照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报审计部门审计后,计入代建项目的建设成本。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代建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和技术图纸。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对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等主要控制指标进行预验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下达代建项目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书。
  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十一条【财务决算】 代建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编报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其中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
  市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应当向项目法人单位批复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审计部门审计。经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应由审计部门抄送代建单位。
  第三十二条【档案移交】 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档案移交和产权登记工作。
  资产移交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组织。代建单位按照建设形成的资产清单向项目法人单位移交建设档案。
  档案移交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组织。代建单位依照建设项目档案目录分别向项目法人单位和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代建单位违约责任】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人与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超概、预算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擅自向他人转包或者分包承担的建设项目的,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投标或者不招投标的;
  (四)由于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项目超支、延误工期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违约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在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自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造成工期延误或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二)干扰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正常管理工作,导致项目质量下降或者工期延误的;
  (三)因项目法人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项目超支、延误工期的;
  (四)属于代建项目而不进行代建,自行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主管部门违约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出具项目批复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支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对照执行】 各县(市)、区代建项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时间:2017-11-02 09: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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