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三轮车管理办法》(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3年11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长春市三轮车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三轮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及运输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三轮车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三轮车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以各种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包括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以及装置其他动力的三轮车和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市容环卫、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机动三轮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驾驶机动三轮车禁止在下列区域内通行:
东环城路—小南街—北亚泰大街—北环城路—西环城路—越野路—创业大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光谷大街—国道102线—东南广场—南环城路—新城大街—世纪广场合围区域(除国道102线外,均含以上道路)。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需要对机动三轮车禁行范围作出调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禁行区域外划定机动三轮车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具体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
机动三轮车因环卫等公益事业需要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通行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驾驶机动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悬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应牌证;
(二)机动三轮车行驶时速最高不得超过三十公里;
(三)按照指定地点临时停放;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限行、禁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驾驶机动三轮车;
(二)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点停放机动三轮车;
(三)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
(四)利用机动三轮车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五)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报废的机动三轮车;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机动三轮车在禁行区域或者限行的时限、道路和区域内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三轮车驾驶人未携带、悬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相应牌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三轮车,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三轮车。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三轮车超过限速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超过20%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50%未超过70%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70%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指定地点临时停放机动三轮车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三轮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机动三轮车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应报废机动三轮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三轮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的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三轮车,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动三轮车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二轮摩托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